深交所網站13日公布了關于對關于對關于對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協鑫集成”)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8】第 152 號)。
監管函顯示,2017 年 10 月 28 日,協鑫集成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簡稱“凈利潤”)為 5,000萬至 15,000 萬元。2018 年 2 月 28 日,協鑫集成披露 2017 年度業績快報,預計 2017 年度凈利潤為 8,057 萬元。2018 年 4 月 28 日,協鑫集成披露 2017 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 2,385 萬元。協鑫集成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數據與實際數據存在較大差異。
深交所指出,協鑫集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 條、第 2.5 條、第11.3.3 條,以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 2.1 條、第 2.5 條、第 11.3.3 條的規定。協鑫集成董事長舒樺、總經理羅鑫、財務總監賀德勇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2 條和第 3.1.5 條,以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2 條和第 3.1.5 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及相關當事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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