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0日公布了天津銀監局對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銀監罰決字〔2018〕36號、37號)。
決定書顯示,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有堀賢一(ARIHORI KENICHI),該分行存在向監管部門提供資料不實;通過行長異例審批違規開展業務;流動資金貸款用途不合規;未落實受托支付要求;隱藏不良貸款的違法違規事實。對此,有堀賢一(ARIHORI KENICHI)負有直接責任。
天津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對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出罰款人民幣27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對有堀賢一(ARIHORI KENICHI)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年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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