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煤炭集團蘆溝煤礦三五井7月7日發生一起安全事故并涉嫌瞞報,現場采訪遭遇“店大欺客”態度蠻橫。這是近日在新密采訪中碰見的尷尬一幕。
蘆溝煤礦三五井
近日,有群眾向本報反映,稱新密蘆溝煤三五井7月7日發生一起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該礦不但沒有按照程序上報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反而與家屬偷偷簽訂賠償協議企圖瞞天過海。
接到反映后記者趕赴新密展開調查,蘆溝煤礦三五井隸屬鄭煤集團,法人代表鄧華祥,主要業務是煤炭生產銷售,該礦坐落于岳村鎮葦園村,在該礦附近的一個小賣部,一位礦工告訴記者,7日早上井下開的纜車的李世偉因為纜車的鋼絲繩斷裂導致纜車失控被砸死。
下午記者趕到在劉寨鄉水竹園村一組,在鄰居的指引下找到了李世偉家,但是家門緊閉,一位路邊帶孩子的老人告訴說,他家人個和親屬都去城里賓館了,三五井的在那跟他們說事呢,煤礦上勢力強大,專門交代不讓亂給陌生人說這次事故的事,要么就不給賠錢了。可憐世偉年紀輕輕的,才47歲啊!
死者李世偉的家
隨后記者在鄭煤集團政工部見到了新聞科張科長,他告訴記者,目前集團公司沒有接到任何關于7號事故的上報,具體內容還要等到調查結束。
12日下午記者在三五井門口被拒之門外,保安氣勢洶洶聲稱,沒有事故,純屬誣陷……
《安全生產法》明確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