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13日公布了關于對華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塑控股”)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8〕第 57 號)。
監管函顯示,華塑控股于2017 年 12 月 1 日披露《關于轉讓深圳前海金融票據報價交易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稱,該公司與自然人單學軍簽訂協議,以 3,000 萬元的價格轉讓該公司持有的深圳前海金融票據報價交易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前海票交公司”)20%股權,預計該交易可給公司帶來 2,000 萬元的投資收益,占華塑控股2016 年報告期末凈利潤絕對值(-7,131.68 萬元)的 28.02%,相關協議落款日期為 11 月 17 日,但是,華塑控股遲至 12 月 1 日才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華塑控股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披露《訴訟事項進展公告》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作出執行裁定書(案號:2016 渝 0103 執保 1568 號之一)凍結公司持有的成都麥田園林有限公司股權,保全限額 1000 萬元。后經公司另行提供擔保,渝中區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解除了凍結。……渝中區人民法院于 2017年 11 月 23 日再次做出執行裁定(案號:2016 渝 0103 執保 1568 號之三)凍結公司持有的成都麥田園林有限公司股權,保全限額 160 萬元。華塑控股在上述股權凍結及解除凍結時點,均未能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華塑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2 條,第 7.3 條,第 9.2 條和第 11.11.3 條的規定。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