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6月4日發布公告稱,經查,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現有的風控能力不能實現盤中合并風控,導致公司發行的個別資產管理計劃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盤中合并風控措施;二是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由提供投資建議的第三方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未有效執行風險管控機制。對此,中期協給予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以下為公告原文:
關于對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作出紀律懲戒的決定
中期協字〔2018〕79號
發布時間:2018年06月04日
當事人: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務中心4801-A、4802-B、4803、4804,法定代表人張必珍。
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監管部組織的2017年期貨公司專項檢查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現有的風控能力不能實現盤中合并風控,導致公司發行的個別資產管理計劃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盤中合并風控措施;二是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由提供投資建議的第三方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未有效執行風險管控機制。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115號)。
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三條關于會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期貨保證金監控管理機構的各項規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關于“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行為進行合規監控和風險監測,發現第三方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則,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效控制各類業務風險,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和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的規定。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五礦經易期貨有限公司“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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