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經查,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徽商期貨)存在對從業人員、居間人管理不到位,導致客戶投訴較多,且未能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的情況。
上述情況反映出徽商期貨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且未能有效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徽商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徽商期貨應在本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安徽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對從業人員、居間人管理不到位,導致客戶投訴較多,且未能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的情況。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且未能有效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你公司應在本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