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5月21日晚間公告,控股股東捷安德及李嘉杰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東監管局表示,在捷安德所擔保債務逾期未還,債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已獲法院裁定準許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權實質進入司法拍賣前置程序,將極大可能導致珠海中富控股股東變更,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產生重大影響,捷安德有義務及時將該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準許拍賣、變賣的生效民事裁定書后,遲至2017年7月17日才將該事件告知上市公司,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構成違法行為;李嘉杰作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參與股權質押事項,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權被申請拍賣、變賣的進展過程,并直接負責與珠海中富對接信息披露事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捷安德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對李嘉杰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