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間,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原限價政策作出進一步調整升級,包括調整房價備案基價、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備案不得上調、強化房價備案“新地新措施”等方面。新政策將于5月9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三項措施。一是調整房價備案基價。鑒于鎮街(園區)商品住房銷售在較短時期內易出現某種住房類型無交易記錄或數量較少等異常情況,《通知》簡化住房類型,由原四類(小于90平方米、90至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層數4層以下)調整為多高層住宅和低層住宅(地上層數4層以下)兩類。同時,將各類型住宅銷售均價的統計周期由原3個月延長到前6個月,并明確對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因異常因素出現大幅波動或沒有銷售數據等情況的,由發改部門與住建、房管部門會商,考慮剔除影響正常成交價格的因素后確定。
二是調整首批首次備案價格區間。為促使開發企業合理精準定價,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申報均價由原來規定不高于前3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5%(含)調整為不高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0%(含)(其中,2017年8月11日至本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的申報均價按不高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5%(含)執行)。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備案180天后可累計上調5%的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備案不得上調。
三是強化房價備案“新地新措施”。為強化土地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動機制,去年8月11日東莞市調整房價備案政策時,已明確開發企業在政策實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發改部門辦理房價備案時不予考慮高地價因素。因此,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通知》明確2017年8月11日至本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備案均價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當地鎮街(園區)當期房價備案基價的15%(含)執行。除此之外,2017年8月11日之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不能對房價構成作出合理說明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以及本通知實施后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備案均價均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當地鎮街(園區)當期房價備案基價的10%(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