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終于對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制度做出了改變,這被視為25年來香港上市規則作出的最大變動。
2013年,中國互聯網巨頭阿里巴巴有意在港交所上市,但最終因其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與港交所機制不符,而港交所拒絕改變規則,阿里巴巴最終轉赴華爾街上市。當時阿里巴巴稱港交所“面臨被世界上其他交易所超過的危險”。
同股不同權多是創始人為了保留對公司的更大控制權,一些家族企業或者科技公司實行雙層股權結構,即一部分是普通的“一股一票”,而另一部分的特殊股票中,每股對應較高票數的投票權。
2014年,阿里巴巴在紐交所進行創紀錄的218億美元上市,使得錯失機會的港交所開始尋求變革。
2017年底,港交所將同股不同權的制度改革提上日程。2018年2月23日,港交所刊發咨詢文件,就拓寬現行上市渠道、便利新興與創新產業公司上市的細則展開咨詢,征詢公眾意見。
目前在香港市場的上市企業仍以金融和地產等傳統行業的“舊經濟”公司為主。但大環境是,以科技創新為代表的“新經濟”公司則是未來的發展方向,港交所如果不變革,就將會錯失這些企業,逐漸被邊緣化。
此次咨詢正是針對這些新經濟公司,咨詢主要包括草擬《上市規則》修訂中的三大內容,容許“尚未通過任何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來港上市”,以及“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納大中華及海外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
對于港交所來說,下決心改革容易,但在制定細則過程中,如何平衡創新與風險是頭等難題。一方面門檻不可以過低,避免市場上充斥垃圾股;另一方面規定又不可太苛刻,錯失需要“雪中送炭”的優質初創企業。
因此,修改《上市規則》的背后對應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制度的設計。比如,對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門檻,根據各方考量,將建議中的最低市值定為15億港元。港交所表示,這個門檻“既可以滿足處于發展階段的發行人所需,又能兼顧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咨詢文件,同股不同權的比例上限為每股10票,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權比例,同股不同權的相應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同股同權股東必須占投票權的10%,重大事宜必須按照“一股一票”的基準表決。港交所表示,這樣可以限制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按其經濟利益比例享有的控制權,從而限制其侵占權益的風險。
此外,港交所稱,將在同股不同權公司股票代碼前標記“W“、在生物科技公司股票代碼前標記“B”以作識別,同時也會加強披露規則。李小加表示,目前市場有許多簡稱指代不同類型公司股票,例如H股、紅籌股等,他希望找到一個更加簡潔的中文詞匯,以指代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上市公司。
對于外界十分關注的日落條款,此次咨詢文件中建議不同投票權的股份禁止轉讓,日落條款是對于個人身故、無行為能力、不再是董事或者轉移不同投票權股份時,不同投票權自然消失,而非在其他市場中對于整個公司實行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人為時間限制。李小加表示,現在設計的日落條款已經夠用,可以反映最好的平衡,而若對公司設定反而不好界定年份,且最終可能帶來不明確或者不想要的結果。
對于市場關注的是否允許公司法人,李小加還表示,現行的討論都是基于個人股東,對于公司法人持股并沒有充分討論,因此港交所會在完成此輪咨詢后三個月內,就是否允許現有上市公司分拆同股不同權子公司上市,推出有關“企業股東WVR”的市場咨詢。
李小加在發布會上強調,此次對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規則的改革,只是改變了形成控股股東地位的方式,但無論大股東是誰,對小股東的保護措施一點都沒減少。他舉例時稱,“即便雷軍來了,也不可以欺負小股東,我們要管他。”但他隨后澄清,“因為我和雷軍是好朋友”,并非暗示小米將赴港上市。
關于第二上市的規則修訂,港交所建議于合資格交易所上市至少兩個會計年度并擁有良好合規記錄的企業可以來港作第二上市。根據咨詢文件,企業預期市值最少為100億港元。若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這類公司還須滿足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不少于10億港元。
李小加表示,“沒有一種制度能完全把好公司帶來,把壞公司排除在門外,我們做的只能是讓制度更完善,披露更準確,給出足夠的指引供投資者判斷。”(朱夢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