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聊天記錄可做電子證據 原告請求還款獲法院支持)
中金社2017年4月27日消息,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證明借貸關系。
互聯網時代投資理財、發生借貸關系時,部分環節會在網絡上發生,甚至許多當事人不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商務平臺或者qq、微信等進行協商交易,一旦發生糾紛,案件事實的認定關鍵,就在于對電子證據的舉證。
近日,海淀法院審結崔林與王小燕民間借貸糾紛案,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案件。就主體關聯性而言,微信并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
簡單說一下案件 。
崔林稱,王小燕原是他的輔導老師,后兩人成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林按照王小燕微信指示向劉宜仙名下賬戶打款5萬元,后以現金形式交付給王小燕8000元,但此后王小燕卻一直沒有還錢。于是,崔林將王小燕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小燕償還借款58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崔林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和微信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2015年4月24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林提供了劉宜仙的卡號信息;2015年9月8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林發送了以下內容:“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二是打款記錄,證明崔林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賬號打款5萬元。
王小燕則辯稱,崔林沒有提交借條等證據,無法證明崔林與他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崔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小熊”,是微信昵稱,并不是他本人;崔林提交的轉賬回單,收款人不是他,顯示金額為50000元并不是58000元,因此崔林與他不存在欠款關系。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微信用戶“小熊”和王小燕之間的身份對應問題以及借款關系的成立與否和數額的認定問題。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海淀法院認為,雖然微信并沒有實名制,昵稱“小熊”和用戶資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小燕的關聯性,但是在庭審中,法官撥打崔林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賬號中顯示的關聯電話號碼,對方接通后自認為王小燕,并表示已簽收法院郵寄送達的本案相關訴訟材料,且已向法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因此可以認定“小熊”與王小燕是同一人。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欠條借據,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林表示“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可以看出王小燕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雖然收款賬戶在劉宜仙名下,但這是根據王小燕的指示轉款,可以佐證借款事實。就借款數額而言,雖然8000元以現金形式交付,沒有書面記錄,但是微信記錄中認可的數額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貸數額應認定為58000元。
最終,法院支持了崔林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小燕歸還崔林58000元。
法律人士告訴金小鯨(id:lanjinghj):法院雖然已經支持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來證明借貸關系,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這段聊天記錄法院是不會接納的;另外,微信證據的要求連續且完整,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另有業內人士建議,遇到此類事情最好當事人先去公證處做微信聊天記錄公證,以保留證據。
而海淀法院方便表示,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若意圖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
首先,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打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如果相對方提出異議,需提交相反的證據,或者提起鑒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毀損、滅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
再次,關聯性方面,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內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后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內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就內容關聯性方面,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內容需能夠證明涉案事實的存在與否,如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借貸數額、利息約定等等。就主體關聯性而言,微信并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