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是一夜情離婚后才來往
對此,杭某在庭上辯稱,他與劉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導致無法共同生活才離婚的。他說,“我與現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關系,與劉女士離婚前,一次因喝醉酒發生了性關系,過后也不知道梁某懷孕了,是我與劉女士離婚后,才與現任妻子有來往。”
杭某聲稱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故不同意賠償。據悉,訴訟期間劉女士提交了杭某與現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視頻,稱杭某在同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此杭某稱照片與視頻均是與劉女士離婚后拍攝的。
離婚前已不忠判賠精神損失
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離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與梁某結婚,杭某與劉女士離婚的時間同與梁某結婚的時間前后只相隔三天,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現任妻子梁某有較為密切的往來。
另外,杭某現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雙胞胎女兒杭某丙和杭某丁,與前妻離婚時間相差不足4個月,由此可以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離婚前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因此,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有過錯,劉女士請求損害賠償應予以采納。
海珠區法院認為酌情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