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于“騰訊微云”其個人賬戶內。隨后,郭某某通過QQ群發布信息,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郭某某批準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思明區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思明區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職、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嚴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