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深交所針對恒天海龍董事李光發出監管函,做為公司董事,李光違規買入公司股票3100股,賣出775股,實現收益—300.7元。
*ST海龍表示,公司2016年3月10日披露了2015年度報告,李光此次買賣股票行為不屬于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幾千幾百股的操作,最后還沒實現盈利,卻引起了深交所的關注,并對此行為發出監管函,李光的行為可以說是“偷雞不成蝕把米”。*ST海龍“冤枉”嗎?深交所小題大做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獨董一日內買賣公司股票深交所發函監管
3月10日,*ST海龍獨董李光,通過個人賬戶累計買入公司股票3100股,均價6.828元/股,累計成交金額21167元,2016年3月11日通過自己的證券賬戶累計賣出公司股票775股,均價6.44元/股,累計成交4991元,實現收益-300.7元。
3月14日,*ST海龍發布公告,稱公司2016年3月10日披露了2015年度報告,李光此次買賣股票行為不屬于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李光承諾今后在公司擔任獨立董事期間不再發生此類事情,加強自身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合規意識。由于此次交易的收益為負,公司董事會無需向其收取違規收益。
3月15日,深交所針對該時間發出監管函,監管函稱作為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天海龍”)的董事,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9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4條的規定。
李大霄:獨董無心之失監管層公事公辦
幾千幾百股的操作,最后還沒實現盈利,卻引起了深交所的關注,并對此行為發出監管函,李光的行為可以說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而公司*ST海龍“冤枉”嗎?深交所小題大做了嗎?
英大證券研究所長李大霄在接受央廣網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交易量上來看,該獨董的行為應該是“無心之失”。“該獨董進行此次交易,屬于對交易規則不太明晰,從交易量來看,不太可能是故意去觸碰法律。”李大霄說。
對于深交所發監管函,李大霄表示,這屬于公事公辦。“按規則來看,深交所屬于公事公辦,因為李光的行為確實已經造成了違規短線交易。”李大霄說。
央廣網財經記者查閱《證券法》發現,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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