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侯先生將錢款贈與父母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重要決定,應與趙女士協商一致。根據出國前已將存單贈與父母,彼時趙女士和侯先生感情尚未破裂,侯先生將存款贈與父母以表孝心并以此貼補父母和孩子在國內生活花銷及幫還房貸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侯先生曾將存款單賬戶打印件交給趙女士,趙女士也知曉存單原件在侯先生父母手中,直到二人離婚前趙女士也沒有向侯先生父母主張返還存單。
經綜合分析,法院有依據推斷趙女士是知曉和同意將存款贈與侯先生父母的,而且趙女士也沒提供證據證明侯先生有轉移夫妻財產的惡意,因此對此主張返還一半存款及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
前妻知情 45萬算贈與
去年,在離婚五年后,沈陽侯先生和父母突然被趙女士起訴。
趙女士認為,侯先生在離婚前將夫妻共同財產共45萬余元贈與給了他自己的父母,趙女士并不知情,屬于惡意轉移財產,因此要求返還一半錢款及利息。
對此,侯先生認為,給父母存款單是經過趙女士同意而且還是當著她的面兒給的。之前,兩個人就商量好給父母30多萬元,既有給父母的養老錢,也有用于孩子的日常開銷,還有用于夫妻貸款購買的商品房的房貸。
侯先生父母稱,這筆錢基本都用于夫妻兩人的往返費用、孩子生活教育費、替還房貸及辦理出國手續用了。
前妻告前夫離婚前轉移財產
1998年,侯先生和趙女士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兒子。
2002年,二人一同前往新西蘭打工,將兒子和夫妻的國內事務交給了侯先生父母幫忙打理。
侯先生名下有三張定期存款單,在出國打工前全部交給了侯先生父母,并將賬戶密碼一同告訴給了父母。
2007年,侯先生短暫回國,將部分打工所得也存入賬戶,存款共計45萬余元。
返回新西蘭后,侯先生將銀行出具的賬戶打印件交給了趙女士,原件仍留在父母手中。
2008年、2009年,這筆錢款被侯先生父親分兩次全部取走。
后來,侯先生父母帶著孩子也一同前往新西蘭生活。
2010年,侯先生和趙女士因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
夫妻45萬存款被父母全取走
離婚五年后,沈陽的侯先生及父母被前妻起訴到了法院。前妻認為離婚前侯先生贈與父母的45萬余元錢款屬于惡意轉移財產,要求返還一半錢款及利息。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