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冤家——陳先生與孟女士婚姻兩聚兩散,在離婚后又因為一本老相冊再次被“栓”在一起。
不過這次兩人是對簿公堂,陳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留在前妻家的相冊中,36張老照片被毀,于是將前妻孟女士及其現(xiàn)男友一并訴至法院索要30萬元精神賠償。
倆人分手,毀壞照片或信物要不要賠呢?
有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絕版老照片或信物不可任意損毀,這于對方來說都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種行為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呦。
讓陳先生決定起訴前妻的是一本老相冊:
原告:數(shù)十張老照片于前妻家中被毀
陳先生說,這本相冊原本由自己的母親保管,2011年在陳先生35歲生日時,需要一些照片做慶祝幻燈片,于是妻子孟女士從母親手中要到了這本藏有自己老照片的相冊,使用之后并未歸還給母親。
2014年10月18日陳先生與孟女士離婚,兒子由孟女士撫養(yǎng)。
離婚時陳先生將該相冊留給兒子,近日,陳某想看看相冊,孟女士將相冊送還。他回家后發(fā)現(xiàn)相冊里照片少了27張,并且有36張照片被筆在面部劃了許多道道,旁邊還寫上“王八”字樣,其中連陳先生的父母的影像都未能幸免,僅有五張照片未遭破壞。陳先生父親到庭出示被劃老照片。
今天開庭,陳先生的父親到達現(xiàn)場,向前兒媳討說法。據(jù)了解,被劃傷的照片里,有5張是陳先生父母的照片,有2張是其和同學的初中畢業(yè)照及高中畢業(yè)照,照片中每個人的面部都被劃了。
黑白童年照大多是絕版
“相冊中的照片,絕大多數(shù)是我童年的照片,全是當年膠卷拍的黑白老照片,底片早已不復存在,大都是絕版照片,對我個人而言非常珍貴。”陳先生表示。
陳先生說,他和父母把涉案照片看作珍貴的生活回憶,父母看到相冊被毀,氣得直打哆嗦,幾天吃不進飯,這種感情上的傷害會長期延續(xù)下去。
陳先生認為,相冊在孟女士家中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孟女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孟女士不能證明與己無關,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陳先生表示,根據(jù)兒子小陳所說,這些照片都是孟女士的現(xiàn)任男友朱某劃的。且朱某多次當著孟女士的面辱罵小陳。雖現(xiàn)在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該照片是朱某劃的,但該相冊是在孟女處保管時發(fā)生的毀壞。
除此之外,陳先生駕駛證也被“涂鴉”為討個說法,陳先生將孟女士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支付30萬元精神賠償金。
前妻有話說:懷疑前夫設計陷害自己
孟女士和男友一起來到法庭應訴,孟女士答辯表示,她一直以為相冊早就被陳先生拿走了,直到今年陳先生找到自己來要相冊。離婚后,雙方除了孩子并沒有太多的往來,陳先生一直沒有索要相冊,也沒有要求孟女士保管。
孟女士聽說照片被毀后表示很震驚,還安慰過陳先生,并將之前為陳先生慶祝生日時做的照片掃描電子版都傳給了陳先生。陳女士表示確實不知道是誰做的,同時陳先生手里也有自己家中的鑰匙,孟女士懷疑該相冊是陳先生陷害自己,因為離婚后陳先生及其家人對自己有很大的敵意。孟女士的男友朱某稱,他沒見過涉案相冊,也不知道照片是被誰劃的。陳某對他有恨意,也有陳某辱罵自己的聊天記錄。
在法庭上,原被告互相數(shù)落對方的不是,發(fā)言多次被對方打斷:“你說的不對”“是你先出軌”等言語不絕于耳:陳先生說自己與孟女士兩度結婚離婚,兩人沒離婚時,陳先生曾在大街上看見孟女士與朱某親熱,氣不過打了朱某一頓。兩人感情出現(xiàn)裂痕,源于孟女士在網(wǎng)上曬隱私。
孟女士則表示,2015年11月陳先生起訴自己變更撫養(yǎng)權。2015年12月則沖到孩子的學校辱罵毆打自己,還曾當著鄰居的面辱罵自己。
陳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找“小三”,2012年時,陳先生的第三者曾經(jīng)拿著刀跑到她家折騰。
分手后毀壞老照片要擔責嗎?
老照片屬特定紀念物 具有人格意義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這一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劃傷的照片是否屬于特定紀念物。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與特定的自然人主體的人格相聯(lián)系,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求:
其一,該物品從是特定自然人主體的代表,如已過世或下落不明的的直系親屬的照片、已分手戀人的信物等;
其二,該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
其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拿袷轮黧w與特定的自然人之間具有一定的人身關系;
其四,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拿袷轮黧w主張該物品具有特定紀念應符合社會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陳先生所述屬實,那么他童年、時代的絕版老照片,對原告陳先生而言非常珍貴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應當認定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現(xiàn)在這部分照片被人為毀損,致使這一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滅失,無疑會給原告陳先生造成很大的精神損害,原告陳先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有法律依據(jù)。
新京報記者王巍 編輯劉澤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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