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董子彪)因男女感情出現糾紛,男子李某與女友發生爭執,竟然持刀將女友和其同事捅殺。11年后,李某自稱在精神快要崩潰的時候決定投案自首。3月14日,蘭州中院一審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同時判令分別賠償二被害人家屬27730元和27722元。宣判后,李某表示將提出上訴。
2003年6月11日下午,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接到報案稱,在雁灘南河路發生一起命案,兩女子被人刺死。警方隨即趕往現場,但此時兇手已逃之夭夭,留在案發現場的只有死者尸體和一把單刃匕首。2014年6月27日,一名男子來到臨夏縣公安機關稱要投案自首,稱自己姓李,出生于1984年,臨夏縣人,是11年前發生在蘭州市雁灘兇殺案的兇手。隨后,臨夏警方與蘭州警方取得聯系,在核對相關信息后,將該男子押回蘭州。
據李某供述,事發時他19歲,在蘭州打工期間,認識了在酒店當服務員的石某,二人發展為男女朋友。而在案發前,二人的感情出現問題,女友讓李某不要再來找她。2003年6月11日17時許,李某來到位于南河路的石某宿舍樓下準備求復合,沒想到卻被樓下的保安羞辱,讓他以后不要再來。找女友遭人羞辱,李某稱當時非常氣憤,遂喝了一瓶酒,又買了一把匕首,準備回去找保安理論。結果他剛到宿舍樓下,就碰到女友和她同事趙某等人。李某上前與女友理論,二人發生爭執,女友同事出面制止,沖動之下李某掏出刀子將二人各捅刺一刀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石某、趙某均系被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李某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報復殺害提出分手的女友石某及與其同行的無辜女同事,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在女友石某提出分手后,準備作案工具,報復性殺害石某,并殺死無辜的趙某,其犯罪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李某逃跑數年后仍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尚不屬于立即執行,但其故意殺害二人,依法應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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