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法院查明,2015年5月,原告陳某在南寧市一家商場購買了一瓶標“CCTV上榜品牌”的椰子汁,價格為4元。但陳某并沒有查到該商品屬于中央電視臺推薦的“上榜品牌”,認為該商家存在虛假宣傳,于是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由向青秀區法院起訴,要求商家賠償500元。
青秀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商家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涉案商品曾在央視七套節目中播出廣告進行產品宣傳,無法證明該產品屬于央視推薦的“CCTV上榜品牌”,卻將“CCTV上榜品牌”印制在產品外包裝上,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鑒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法院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為500元。于是判決商家賠償陳先生500元。
作者:鄒婷玉 盧羨婷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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