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6時許,被告人林某在漳平市某高鐵工地工棚里,趁被害人馮某某熟睡之機,將被害人馮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個蘋果6手機盜走。被告人林某將被害人馮某某手機的密碼及支付寶密碼破解后,將馮某某的支付寶綁定的工商銀行卡中的人民幣12000元轉走。10月中旬,被告人林某將所盜轉的錢轉還至馮某某的卡中,并將所盜的手機放回原處讓被害人馮某某取回。經鑒定,被盜蘋果6手機價值為人民幣4759元。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員抓獲。2015年10月27日被害人馮某某出具諒解書,對林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759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在案發前主動退回所有贓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上述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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