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21時許,黃某某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漳平市靈地鄉其舅子家中出發回家,途經靈地鄉游山頭村水班自然村路段時撞上公路上的石頭,造成自身受傷的交通事故。
漳平市公安局接目擊者報警后趕赴現場,發現黃某某渾身酒氣,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提取血樣。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36mg/100ml血,屬醉酒駕車。
后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作出認定,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路段承包人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后,黃某某與楊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由楊某某一次性給付黃某某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致交通事故發生,且有一定人身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到案后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認罪。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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