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韓景瑋
核心提示丨一男子購買了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保險合同,協議簽訂5天后該男子出車禍死亡。保險公司認定該男子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只愿賠10萬元。該男子家屬則認為,死者駕駛車輛為非營運車輛,索賠100萬元。3月2日,開封中院已審結該案,經調解后保險公司賠付投保人55.64萬元。
緣起丨簽保險合同5天后,投保人死亡
2014年8月9日,家住開封祥符區的韓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投保個人“人身安行寶”兩全保險一份,被保險人為韓先生,受益人為其妻子李女士,保險期自2014年8月9日零時起至2044年8月8日24時止。保險合同約定,每期保險費1672元,投保份數1份,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1份。
保險合同另約定,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陸公共交通工具,或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他人駕駛的非營運機動車,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以10倍的基本保險金額即100萬元賠付。
2014年8月14日下午,韓先生駕駛農用四輪拖拉機拉預制板正常行駛時,為躲避前面車輛發生側翻死亡。
索賠丨車輛性質起紛爭,牽涉百萬賠償
同一張保單,同一投保受益人,同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幸身故,由于對被保險人駕駛車輛不同性質的認定,保險金額的賠付卻由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升至100萬元。
事故發生后,韓先生駕駛的車輛定性為營運車輛,還是非營運車輛?由于賠付額度相差90萬元,雙方都據理力爭,最終走上訴訟渠道,受益人李女士拿出拖拉機行車證、定期檢查合格證,提出一些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韓先生當天開拖拉機送預制板是給親戚幫忙,并非營運;保險公司提出事后調查錄音,證明韓先生出事當天駕駛車輛是營運行為。
結果丨法院調解后,投保方獲賠55.6萬元
2015年7月22日,開封市祥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提出證明韓先生所駕車輛為營運機動車的調查筆錄和錄音筆錄,在證據性質上屬于證人證言,證人需出庭作證接受質詢,但錄音中的證人當庭陳述與調查筆錄不一致;錄音材料中未顯示錄音的時間、地點、被錄音人的身份情況,且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對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扣除給李女士的10萬元后,再支付給李女士90萬元。案件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開封中院二審經過調解,目前已達成賠償協議,保險公司除已向李女士支付的10萬元外,再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保險金45.64萬元。
延伸丨信息不對稱,導致理賠爭議多
針對此案,該案主審法官認為,投保容易理賠難。隨著近些年保險訴訟案件增多,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基礎上,法院采用訴前訴中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不僅在保險案件的有序分流上發揮作用,也快速化解了糾紛。
目前,保險理賠糾紛已成保險消費者訴訟的“重災區”。法官認為,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設置一些限制性條款甚至進行誤導銷售,是導致保險責任認定不合理和理賠難的重要原因。
提醒
如出現保險糾紛,市民目前有四個維權渠道:一是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投訴。二是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投訴并可申請免費調解。三是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四是通過仲裁方式或訴訟方式解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可以提請相關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線索提供張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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