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1萬元轉入別人支付寶案”宣判
廣州日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邱小華)由于買到了“二次放號”的號碼,朱小姐不慎將自己的1萬元轉進前機主奉友華的支付寶賬戶中,由于聯系不到前機主,支付寶公司也不愿幫助劃撥這筆款項,朱小姐認為支付寶公司已構成侵權并將其告上法庭(詳見2月26日本報珠三角新聞版)。昨日下午,該案在禪城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支付寶公司的系統存在缺陷,判決朱小姐敗訴。朱小姐要想拿回這1萬元,只能通過找到前機主,再另行起訴。
朱小姐用購買的二手手機號在支付寶上申請開通賬戶,卻因操作不當,直接登錄到了奉友華的支付寶賬戶上。2015年12月2日,朱小姐用自己的另一臺手機號碼注冊的支付寶賬戶,將1萬元轉到了奉友華的賬戶上。后來,她無法用錢,與支付寶公司協商未果,她便將支付寶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于2月25日審理。
法院認為,朱小姐所稱的轉賬錯誤是由于其自身操作不謹慎所致,支付寶公司在朱小姐向其反映轉賬錯誤后亦有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朱小姐主張支付寶公司的系統存在缺陷依據不足。因此,本案中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被告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原告財產損害,兩者之間無因果關系。
支付寶無義務返還款項
法院認為,根據《支付寶服務協議》的約定,支付寶服務是支付寶公司受用戶委托代用戶收款和付款的資金轉移服務,只有用戶本人方可使用該賬戶。但支付寶公司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賦予權力的有權機關的要求,對用戶的支付寶賬戶進行扣劃。因此,支付寶賬戶內的款項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用戶的指示付款,除非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賦予權力的有權機關要求被告進行扣劃。涉案的支付寶賬戶用戶系案外人,朱小姐亦無證據證明案外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即涉案款項)。因此,本案中被告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向原告返還涉案款項。
原告:不起訴前機主
因維權成本太高
朱小姐的代理律師梁立權表示,這起案件立案之初提起侵權之訴而不是違約之訴,目的就是希望將案件放在禪城區法院審理。因為該案件的標的僅為1萬元,如果案件要在上海審理,這樣的維權成本實在太高。
為何沒有將奉友華一并作為被告?梁立權解釋,雖然支付寶公司提供了奉友華的身份證信息,但并沒有詳細地址,法院難以送達起訴書。該案中的奉友華是四川人,如要掌握其身份信息,就必須前往四川當地調查,這一來一回的差旅費、食宿費,就基本將朱小姐所索要的1萬元用盡,因此同樣存在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所以最終才決定不起訴奉友華。
梁立權表示,目前他們正和當事人商量,暫未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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