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派出所把娃他爸拘留了,娃哭著要爸呢,家里一攤子事情,我該怎么辦,哥,你幫幫我……”
“你這次被女婿打成這樣,離與不離主要取決你自己,爸媽整天替你擔驚受怕。這次我報警也是被逼無奈,是否再要回到那個受氣的家,你自己定……”
“哥,如果他這次回來還打我,我會堅決離婚,但現在我還對他抱一線希望,畢竟他還是娃他爸……”
這是一名來自長安區的女子和娘家哥哥的對話。2016年1月16日,她被丈夫王某打暈,血流不止,“她女婿以為把人打死了,用被子裹著打算拋尸,發現人沒死,抱回家繼續打。”娘家哥哥說,妹夫動不動就打人,也經常有言語威脅,娘家人都很氣憤和恐懼。
1月17日,娘家人出面干預,受害女子被解救住院搶救,家人報警,警方沒出警。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該女子前往派出所報警。1月19日,華商報記者陪同受害女哥哥來到轄區派出所,派出所有關負責人說,已接到受害人報警,會盡快調查取證。
2月24日,華商報記者再次詢問派出所有關負責人時,對方婉言拒絕了采訪,但表示會嚴肅認真辦理此案。據悉,施暴者已被警方拘留。
警察的苦衷
受害方往往報警后又求情
西安市婦聯調查發現,很多受害女子向警方報案,受“清官難斷家務事”觀念影響,常常遭遇不被受理或處置不及時。
即將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公安告誡制度”,為警察及時干預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不構成治安處罰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可通過出具書面告誡書的形式進行警告,但在實際操作中,警察有難言的苦衷。
“家暴處置不僅僅是法律條例那么簡單。一旦調查取證完畢,要采取強制措施,往往又遭遇受害方求情,施暴方也懺悔,一家人說好就好,警察反倒里外不是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層派出所負責人說,“不管吧不行,管吧,輕不得重不得,只要沒造成嚴重后果,派出所往往只能給家讓位。”
為什么很多受害人會相信加害人的保證?甚至報警后又請求警方放人?
不愿透露姓名的張律師認為,這是因為受害人一方面對加害人有情感和經濟上的依賴,還有就是考慮到孩子,認為“兩口子床頭打架床尾和”,報警不過是“嚇嚇對方,讓他不敢也就是了”,所以面對家暴時,態度會反復。
針對這一特點,《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也就是說,設法督促加害人回歸家庭、通過改變加害人行為模式來減少暴力,而不是簡單采取強制措施。
法官的煩惱
證據缺失 法定標準彈性大
反家庭暴力如何從司法層面干預,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2010年陜西省高院開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試點。然而在實際審判中,核發人身保護令的證據標準如何掌握,離婚案中家暴的界定,都是司法干預的熱點和難點。
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王淼說,對區法院2010-2012年三年離婚案分析,離婚糾紛占有極大比例。2010年,該院離婚結案533件,判決離婚6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的76件,認定有家庭暴力的0件;2011年,離婚結案628件,判決離婚7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81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2件;2012年,離婚結案604件,判決離婚77件,提出存在家庭暴力54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1件。
上述判決離婚案件中,在起訴中稱存在家暴的12%,絕大多數由女方提出,而事實上每年被判決認定家暴的僅1.4%。“主要原因是多數受害人在暴力發生時錯過了取得證據的時機,沒有及時報警、采取醫療救治等,導致在訴訟中出現有述無證,或者證據不足。”王淼說,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多樣性和連續性特點,因此保留證據至關重要。
另外,家暴的法定標準彈性大,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理解不一,意見分歧也很大。
丈夫被判刑
妻子多次申請離婚
陜西省婦聯援助的一起案例中,受害女四次申請立案才得以離婚。
27歲的王某,西安市灞橋區村民,家里的獨生女,2007年與商洛市商州區的張某結婚,生育有一男孩,張某作為上門女婿與王家人生活在一起。
婚后,張某因家庭瑣事經常打罵妻子。王某曾兩次報警求助,并于2009年7月、2011年1月兩次起訴離婚,第一次未判離,第二次因張某當庭保證,法院調解結案。2011年4月11日,兩人爭吵后,張某向家中水杯投放農藥,意圖殺人后自殺,被王發現后報警,后張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
2012年3月27日,王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一審法院仍然沒有判離。王某提起上訴,同時向省婦聯尋求了法律援助。
二審庭審中,維權律師表達了原審判決應予撤銷、應當判決離婚的理由,但二審法院卻維持了原審判決。維權律師質問,家庭暴力是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最高法關于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列舉了13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11種情形是:“一方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很顯然符合該案的情形。
2013年4月,王某第四次訴訟至灞橋區法院要求離婚。當年底,王某終于拿到了離婚的判決。
人身保護令試點5年多 申請率低 裁定執行難
王淼介紹,作為2010年陜西省高院開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的試點法院,咸陽市秦都區法院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中受理人身保護令案件共計5件,其中緊急保護令1件、長期保護令4件。
《陜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實施規則》要求,保護令包括訴前緊急保護令和訴中保護令,訴前保護令由法院立案庭優先辦理;訴中保護令,當事人直接向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申請。保護令包括多項保護措施:禁止被申請人毆打、暴力威脅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禁止被申請人跟蹤申請人,或者通過信件、電話和網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住處,或者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住所及申請人其他活動場所;終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等。
相較在訴訟理由提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保護令申請率不足3%,形成這一明顯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證據;相當一部分案件以調解和撤訴結案,不再提及家暴;對違反人身保護令,處罰有“執行難”的憂慮。
陜西省高院研究室調研報告分析,每年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案件約1萬起,但發出去的人身保護令數量卻極少,主要原因是宣傳力度不夠,認為是家務事,受害人不敢求助公權力,認為公權力介入就會改變矛盾性質等。
另外,人身保護令裁定內容單一、法律適用難、證據規則把握難,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相當一部分法官認為新修訂的《民事訟訴法》規定過于原則、模糊,不具操作性。
更重要的是舉證責任,一些法官在審查受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時,在證據標準、舉證責任等證據審查把握方面等同于一般的訴訟案件,但由于家庭暴力案件隱秘性特點,一些受害人舉證比較困難,導致其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人身保護令裁定執行難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該《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禁止被申請人接近申請人經常出入場所200米范圍內等措施都存在操作復雜、執行難度較高的問題,其中很多措施超越了法院的職能范圍,因此,必須依賴于保護令實施多機構綜合責任機制。
而即將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況的24小時內作出人身保護令。
受害者向高學歷婦女 高層次家庭發展
盡管司法實踐對于制止家暴做了不少有益嘗試,但家暴仍在我們身邊不斷上演。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我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暴,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
實際上,目前我國家暴狀況缺乏全國性統計數據,婦聯有統計數據、公安有統計數據、法院有自己的統計數據。省婦聯系統去年共受理各類信訪投訴7552件,婚姻家庭權益占信訪總量的61.1%,其中家暴投訴占40.7%。
中國法學會家暴網絡的抽樣調查顯示,家暴在普通家庭中的發生率為34.7%;省婦聯近3年統計,涉及婦女家暴案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遞增,且呈現平均年齡下降、手段殘忍、家庭冷暴力、庭審取證難等特點。
西安市婦聯權益部姚麗君介紹,剛剛召開的西安市“兩會”上,婦聯提交《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提案》,“很多婦女長期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忍無可忍才來投訴,還有更多婦女出于面子、經濟等原因而隱忍,因此來信訪的家暴很可能是冰山一角。
除此之外需要引起關注的是,家庭暴力出現了新的走向,受害者出現了從低學歷的農村婦女向高學歷婦女、從低層次家庭向高層次家庭發展的趨勢。數據分析顯示,大學文化程度占21.57%,城市婦女占81.5%,農村婦女占18.5%。
目前,精神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來越大,挖苦、漠視、恐嚇、使用傷自尊的語言等精神虐待的手段逐漸增多,占比增加到12.43%。婚外性行為、性騷擾、離婚夫妻糾紛引起的家庭暴力呈明顯上升趨勢。調查顯示,50%的受訪者認為,自己遭遇的是冷暴力。“冷暴力”具體指夫妻一方雖然不對配偶動手,但對對方表現出冷淡、輕視、疏遠,明顯的特征包括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
從個體角度出發,造成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有性別歧視、夫妻性格不合、家庭和社會背景的不同、婚外戀、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等等。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層面來看,冷暴力的發生有普遍的社會背景。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日趨豐富,凸顯夫妻情感交流的相對匱乏,而夫妻發生沖突時,傳統大家庭中夫妻可尋求的矛盾緩沖機制(如家庭支持)也不復存在,加之文明程度的提升,夫妻把家庭矛盾的對抗形式由低級的身體虐待轉為高級的精神壓迫。相較于肢體暴力,家庭冷暴力更具隱蔽性,但危害卻顯而易見。長期處于“冷暴力”下,心理、情感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婦聯提醒
要明確表示“對家暴零容忍”
陜西省婦聯主席龔曉燕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家暴邁向了法治化、專業化,暢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渠道。下一步省婦聯將努力促成“對家暴零容忍”的社會態勢;積極推動相關部門制定完善與新法配套的法規和政策措施。協調并聯合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門,將《反家庭暴力法》所規定的家暴告誡、人身保護令、庇護等制度盡快在我省實施。
陜西省婦聯權益部林海君認為,反家暴應當首先以預防為主,從個人層面尤其是女性應了解和掌握4個方面內容:一要主動學習如何經營婚姻,化解家庭矛盾,不要因常見的吵架、爭執、猜疑等家常瑣事而演變升級為暴力事件;二要自尊自立,爭取經濟、人格、精神都能獨立,減少對施暴者的經濟依賴和人身依附;三要通過自身的語言和行為明確表示“對家暴零容忍”,尤其遭遇第一次暴力事件,必須作出適當反應,讓對方知道自己“絕不接受”;四要轉變“家暴是家務事”的傳統觀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比如在緊急情況下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出警人員做好記錄;勇敢訴說自己的遭遇,及時向婦聯、村(社區)居委會、社會組織、親友等尋求心理干預、安全庇護和法律幫助;受到嚴重傷害和虐待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例如受傷后及時就診并保管好病歷、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結論,收集人證、物證(施暴工具、施暴者的悔過書及傷情照片),必要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律師建議
盡快出臺辦案細則
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劉長洪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屢禁不止,與現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有關。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這次反家庭暴力法對性暴力沒有明確寫進去是一個遺憾。因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其實很多最后以暴制暴的女性,都對遭受的性暴力難以說出口。
劉長洪建議盡快出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案細則》,明確制裁措施。比如施暴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應對施暴者拘留: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造成受害人輕微傷的;雖未造成輕微傷害,但實施二次或二次以上家暴的;雖未造成輕微傷,但手段惡劣的或有更嚴重暴力可能的;施暴者拒不配合公安機關辦案的。同時,必須明確辦案機關法律責任,對不按規范辦案的、不作為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只有制定了強有力的保護制度,施暴者才會存在敬畏之心理,才會收斂施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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