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認為10年前簽署的公證書“不公正”,三兄妹起訴公證機構,請求法院判決公證書無效并要求公證機構賠償損失。一審敗訴后,3人提起上訴。近日,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三兄妹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崔氏三兄妹起訴稱,2005年4月,他們的母親去世后,兄長崔大(化名)和父親崔某串通燕京公證處,哄騙他們在放棄繼承權聲明和所謂談話筆錄上簽名,最終導致三兄妹放棄了母親和父親房屋一半的產權。2015年年初在父親崔某去世后,崔大又拿出遺囑公證書和崔某的遺囑,取得了該房產的全部產權。三兄妹始終認為崔大和燕京公證處工作人員讓他們簽名的安排僅僅是為了避開過戶費漲價履行的手續而已,并非放棄繼承權,而且他們至今也沒有收到放棄繼承的公證書。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兩份公證書和遺囑無效,并判令燕京公證處承擔因違法出具公證書致使原告喪失繼承權的責任。
燕京公證處辯稱,崔氏三兄妹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均在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及談話筆錄上簽名,充分表明崔氏三兄妹放棄繼承其母親遺留的房產份額,現崔氏三兄妹自述“放棄繼承權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無法律依據。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證書出具后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崔氏三兄妹未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應視為放棄公證書。在辦理崔某遺囑公正過程中,公證處履行了法定的公證程序,該公證書內容合法、真實,未對崔氏三兄妹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崔氏三兄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親自前往公證處簽署相關文件,理應知曉相關法律后果,故其主張的放棄繼承非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支持。雖然燕京公證處在公正過程中存在瑕疵,但并未給崔氏三兄妹造成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崔氏三兄妹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崔氏三兄妹不服,均上訴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崔氏三兄妹如認為公證書有錯誤,應該依據相關規定,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復查進行救濟,而并非提起民事訴訟。近日,市一中院駁回了崔氏三兄妹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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