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段紅云利用擔任石林縣鹿埠街道辦事處會計的職務便利,采取偽造票據的手段,先后32次從鹿埠街道辦事處村級會計服務中心的銀行賬戶中,騙取小河村委會、堡子村委會及下轄的大坡場等7個村小組的集體資金共計6792767.1元。
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騙取的資金大部分被段紅云揮霍。其中110余萬元被用于整容,160余萬元被用于購買服裝,200多萬元被用于消費包包、珠寶、手表等,近百萬元被用于購買、裝修房屋。段紅云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曾稱,因離婚心情不好,自暴自棄,所以走上這條不歸路。
在法庭上,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段紅云屬國家公職人員,犯罪事實符合貪污罪構成,且不能認定為自首,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相應責任。
辯護人認為,段紅云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主動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挽回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且是初犯,所在單位缺乏相應監管,應從輕處罰。
在庭審現場,段紅云當庭認罪。她表示,對不起國家、集體和同事。
持續2個多小時的庭審后,法庭宣布將擇日進行宣判。
作者:胡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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