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繪衣補辦的車票。
因為社會關注度高,浙江大學大二女生因車票遺失被要求全價補票訴昆明鐵路局一案,已經由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將不在原定的11月4日下午開庭。澎湃新聞從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該案開庭時間已延后至12月1日。
暑假期間,浙江大學教育學院學生陳繪衣與同學去云南山區支教。出發前,她在12306網站上購買了7月30日從杭州東站前往昆明火車站的K739次列車車票,票價487元。但當乘務員在車上查票時,她發現車票丟了。
乘務員要求補票,陳繪衣出示了12306網站發來的通知購票成功的手機短信、網站購票信息、身份證等,證明自己已經購票,但乘務員不予核查,要求全價補票并支付5元手續費。陳繪衣無奈照辦。
“購買火車票是實名制的,進站時也核驗了人、證、票一致,鐵路部門有能力在確認我身份的情況下掌握我此前的購票信息,要求再次支付全額票價屬于‘霸王條款’。”陳繪衣表示。
8月下旬,她將昆明鐵路局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回補票款。9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將依簡易程序,于11月4日14時15分在該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該案公民代理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學生秦曉礪表示,他查詢鐵路部門的規定后發現,旅客只有在列車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掛失補票手續,或在火車上丟失車票、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才能憑客運記錄,在到達站扣除手續費后退還補票款。但2012年起已實行實名購買火車票,且購買車票途徑很多,紙質車票已不再是唯一憑證。
“我們曾想進行調解。最初,雙方都表達了和解意向,后來原告又不同意和解。同時,該案被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院里經討論,將簡易程序審理轉成普通程序,審理時間延后至12月1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工作人員說。
據浙江省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報建律師介紹,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類案件應在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則是基層法院一審案件時通常適用的程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5個環節,通常在6個月內審結。
對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將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包括原被告提交新證據使案情變得復雜;法院經進一步調查,認為案件復雜;案件經媒體報道等,社會影響面較大等。
“我的委托人打這個官司,初衷是想討回鐵路部門的不當得利,維護自身權益。立案時,委托人確實表達過同意和解的意愿,但當時昆明鐵路局不同意。在接到立案通知書后,對方向法院表達了退款、庭外和解的意向,但委托人考慮到與她一樣碰到類似情況的人很多,希望通過公開審理讓更多人關注此事,敦促鐵路部門修改類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因此拒絕和解。”秦曉礪告訴澎湃新聞。
11月2日,澎湃新聞致電昆明鐵路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此前該局對此事已有公開表態,如需要會聯系記者。
10月中旬,昆明鐵路局客票所主任張平在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采訪時表示,鐵路部門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甲買了車票,乙沒買,甲把票給乙,乙憑甲的車票進站乘車,而甲用自己的購票記錄進站乘車。這不僅侵占旅客權益,而且損害國家利益。由于鐵路客車開行密集,客流量巨大,旅客上下車頻繁,要逐一核驗旅客身份信息,工作量非常大,也給旅客出行帶來不便。在這樣的情況下,實行掛失補辦,既能解決旅客丟票后的進站乘車問題,也能防范惡意逃票。
張平說,在實行實名制之前,旅客丟失車票需重新購票,經濟損失由旅客承擔。實行實名制后,鐵路部門推出丟失車票掛失補辦,即先按原票價補票,再進站乘車,經核實丟失車票的使用情況后,到站退回補票款。掛失補辦是重新按照原來的席位,在車站查到這個席位后,按原來的席位票價補辦后即可進站乘車。這從根本上講有利于維護旅客利益。
不過,多位法學專家反對在實名制后丟票仍要全價補票。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佟強表示,實名制車票在法律意義上屬記名有價票證,可以掛失。通過身份證、購票短信等憑證能證明其確實購買車票,應允許乘坐火車。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劉智慧教授認為,要求全額補票的前提應是旅客無法證明已經購票,而在實名制購票的背景下,旅客可以證明已經買了車票,再要求全額補票,明顯不合法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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