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彭君、曹光輝二人因賭博欠債,預謀由彭君駕車,曹光輝扮演乘客,以拼車的形式搭載單身且看上去比較有錢的女性為對象,然后按預謀的計劃實施作案,并事先購買了尼龍繩等工具。
2013年9月12日17時許,彭君駕駛出租車搭載曹光輝在郴州市區伺機作案,20時許,載上了正在等車回嘉禾縣的被害人陳某。途中,二人伺機將陳某搶劫,劫得現金2000元和手機、項鏈等財務,隨后,兩人先后對陳某實施了強奸。
兩罪犯商量如何處置陳某,曹光輝提出對陳某拍裸照后放她走,彭君不同意,認為陳某看到了作案用的出租車的號牌,必須得死。于是彭君、曹光輝先后用手掐、用繩子勒陳某的頸部,直至陳某死亡。然后將尸體運到廣東省樂昌市坪石鎮,拋在該鎮三星坪大橋下。
因橋下無水,陳某的尸體于次日被當地群眾發現并報警。同年10月20日、24日,公安機關分別將兩罪犯抓獲歸案。
韶關中院一審判決認為,罪犯彭君、曹光輝已構成搶劫罪、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法應數罪并罰。二被告人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極為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判處死刑。鑒于曹光輝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相對彭君稍小,據此,該院決定對罪犯彭君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元;對罪犯曹光輝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元,并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后彭君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8日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年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向韶關中院下達了對罪犯彭君執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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