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拐賣22名兒童的罪犯譚永志依法執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譚永志伙同黃玉琴、吳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從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買嬰兒22人,運送至河南省中牟縣等地販賣給譚愛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上述嬰兒的親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譚永志積極預謀,主動聯系云南等地的人販子收買嬰兒并四處尋找買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為突出,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審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法認為,罪犯譚永志長期從事拐賣嬰兒勾當,拐賣數量特別大,罪行極其嚴重,對譚永志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兒童合法權益的大力保護,將有力震懾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
對于拐賣兒童犯罪,人民法院歷來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布《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加大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隨著持續依法嚴懲及綜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實,此類犯罪逐漸得以遏制。
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審結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其中,采取偷盜、強搶、哄騙方式拐賣兒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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