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消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劉大孬執行死刑。2010年,為阻止拆遷人員,他駕車撞向人群,導致4人死亡、2人重傷、5人輕傷、8人受傷。
2010年6月1日上午8時許,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宇通汽車產業園建設指揮部公開招標的拆遷公司計劃對部分房屋拆遷。劉大孬駕駛一輛白色廂式貨車,停在南劉莊村路口,阻攔拆遷人員進村。在拆遷工作人員勸說村民及劉大孬離開現場時,劉大孬駕車沖向人群,將朱曉博、劉浩杰、蔡衛賓、海帥等人撞倒,之后再次沖向人群,將劉建禮、劉國民、龐會蓮等人撞倒,接著,又駕車沖向村委會所在地。肇事后,劉大孬逃離現場。當日16時許,劉大孬投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大孬以駕駛機動車輛向人群沖撞的危險方法,致4人殞命、2人重傷、5人輕傷、8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其雖能主動投案,但在庭審過程中否認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依法不構成自首,其主動投案情節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劉大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劉大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認為劉大孬駕駛機動車沖撞人群,致多人死傷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裁定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的事實與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相同。認為劉大孬采用駕駛機動車沖撞人群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執行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劉大孬親屬與其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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