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監(jiān)管部門一直強調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行為的合規(guī)性,但是一些銀行“銷售不當”的行為仍被投資人質疑和詬病。
日前,北京的任女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反映,她去年在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辦理銀行業(yè)務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與自身風險級別不相符的基金產品。任女士就此事已將中國銀行該分支機構訴至北京市銀監(jiān)局。
“購買當日理財經理未主動介紹過基金”
談及去年3月份在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的經歷,直到現(xiàn)在,65歲的任女士仍不能平靜。
據(jù)任女士介紹,去年3月份,她本人在一家銀行的100萬存款到期,因該銀行網點離家較遠不方便,于是準備將這100萬轉存到離家較近的中國銀行網點。她告訴記者,當她來到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時,接待她的朱姓理財經理非常熱情。任女士回憶稱,她當時告訴朱姓經理,這100萬基本上是她和老伴的全部家當,希望能夠實現(xiàn)保值增值。而朱姓經理也表示可以為其進行合理的理財規(guī)劃,并稱“自己很負責,不會賣完理財產品就不管不問”。出于對中國銀行品牌和理財經理本人的信任,任女士和其約定好在2015年3月20日到網點來辦理轉賬。
由于任女士還持有5張在其他中國銀行網點開戶的借記卡,因此就她自己的描述,“3月20日一上午,我就坐在柜臺前,不停地銷卡、建卡和轉賬,輸密碼,簽字無數(shù)。”而在這個過程中,朱姓理財經理就站在其身邊,告訴其“簽這、簽那”,但是并沒有提示其所簽的單子上是什么內容。直到柜臺內遞出一張轉賬的回單,朱姓理財經理讓任女士手寫一句話“用于理財和買基金”,并說這樣可以“免手續(xù)費”。
“再后來,我在簽字過程中,聽到柜臺內提到了‘基金’二字,于是我就詢問理財經理這是不是他慎重給我選的基金,他當時和我說這款基金3月24日募集完畢,3月底開放贖回,一般的收益率不低于50%,等等。”任女士表示,在她不停簽字的過程中,朱姓理財經理沒有向她主動介紹過和基金產品相關的任何信息,直到她再次詢問,朱姓理財經理也沒有提及基金的名稱。
“我當天回家后,才發(fā)現(xiàn)在大量的銷卡、建卡、轉賬和簽字的過程中,已經用全部的100萬購買了一支‘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任女士說。
任女士告訴記者,當她第二天意識到再去銀行要求贖回基金的時候,被告知已經來不及了。“我也是那時候才發(fā)現(xiàn),不僅理財經理沒和我提基金的名字,且他當時告訴我的所有信息都是虛假的。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計劃到4月10日才募集完畢,開放贖回期更要再過3個月,根本不是他所說的3月24日募集完畢和3月底就開放贖回。從3月24日到4月10日,20天內100萬僅利息也要不少錢,而我的錢就白白趴在那。”
風測結果“平衡型”所購產品為股票基金
“另外,更令我感到氣憤的是,理財經理在明知道我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的風險級別不符的情況下,還給我挑選了這支基金。”任女士稱。
任女士表示,其此前在中行購買過其他基金產品,風險測評的結果是“平衡型”,而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的風險級別是中高風險型。兩者并不匹配。
在任女士給記者出示的開放式基金交易類業(yè)務憑條上,也標有“風險等級不匹配”的字樣。不過,該憑條確有任女士本人的簽字。“理財經理明明知道我是平衡型,為什么自作主張給我填寫單子買高風險型基金?又為什么不告訴風險等級不匹配,而催我簽名?直到后來我和中行交涉時他們提及我在不匹配的附近簽字了,我才第一次聽說‘風險等級不匹配’這個詞。”任女士說。
證監(jiān)會2007年發(fā)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三條指出,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jù)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第四條指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提示,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任女士至今還未贖回該基金。截至今年1月26日,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的凈值約為0.77元。
針對三大質疑銀監(jiān)局已回函
任女士表示自己有強烈的“上當受騙”的感覺,她告訴記者,之后她曾與中國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的負責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均未果。日前,任女士已將中國銀行靜安東街支行訴至北京市銀監(jiān)局,并在1月22日得到了北京市銀監(jiān)局的回復。
針對任女士“基金銷售中理財經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投訴,任女士出示給《經濟參考報》記者的銀監(jiān)局的回函稱,“3月20日理財經理和您在理財?shù)凸駵贤〞r未提及華安新絲路基金相關信息,后您在理財經理帶領下到高柜柜臺辦理業(yè)務,高柜柜臺區(qū)域的錄像在柜臺內拍攝,受錄像鏡頭位置較高,聲音嘈雜等因素影響,難以清晰聽到柜臺外面理財經理和您談話的大部分內容,因此無法對當時理財經理向您介紹基金信息時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等情況進行查證。”
回函還稱,“經核查,該支行在向您銷售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過程中,銷售材料齊備,基金交易憑條等材料處有簽名,對于基金風險超出您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交易憑條上相應位置也有勾畫確認和簽名。……核查未發(fā)現(xiàn)您的基金由他人代買。”
回函還稱,“6月3日,理財經理朱某在與您溝通過程中,對您提出的其在銷售當天錯誤告知基金募集結束日期、基金手續(xù)費率等情況,并未予以否認,針對該問題,我局已要求中行對其進行問責,并加強對所有理財經理的管理和培訓。”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相關負責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任女士知曉自己購買的是基金,她此前購買過股票型基金,并非不知曉風險,且其在標有風險測評結果不相符的憑條上簽了字,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沒有過錯。(記者張莫)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