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薛望 通訊員 吳曉娟 張晨光)咸陽男子潘某在小區門口停車位上停車,卻拒絕繳納3元的停車費,并將收費員打成輕傷二級。近日,潘某被渭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2015年9月26日下午,潘某將小轎車停在抗戰南路雙保御水苑小區門口的停車位上,收費員要求其繳納3元停車費時,潘某拒絕交費,下車離開。當晚6時許,潘某取車時再次為停車費的問題與收費員發生口角,隨即二人發生廝打。潘某用刀在收費員的頭上扎了一下,又用衣服蒙在收費員的頭上,擊打其頭部和面部。經鑒定,被打收費員傷情為輕傷二級。
近日,渭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潘某因拒絕繳納停車費,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并廝打,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潘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判處潘某被拘役6六個月,緩刑1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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