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曹顯深與被害人盧某在東興市一酒吧發生口角遭到毆打。回去后,曹顯深與盧某在電話里對罵,并相約打架。2015年春節前,曹顯深在娛樂城包廂里喝酒時,再次遭到盧某聚眾毆打,曹顯深繼而產生了報復心理。
2015年6月11日6時許,曹顯深發現盧某的行蹤后,便糾集被告人楊永旭、張劍、劉權唐、陳凱報復盧某。
當盧某和黃某(案外人)出現在東興市湖南路某賓館門口時,曹顯深一伙馬上持刀、棍等作案工具對盧某進行追砍,致使盧某背部、腿部、臀部等中刀后倒地,因失血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曹顯深搭船逃往越南,后經其哥哥勸說,返回國內自首。被告人劉權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余被告人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曹顯深是本案主犯,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楊永旭等人是具體的實施者,是實行主犯。
五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認罪,對其行為表示后悔,并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表示會積極賠償,希望得到諒解。
該案庭審結束,將擇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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