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某貿易有限公司系一家外國法人獨資開辦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簡某、董事廖某,均為美國公民。該公司注冊資本200萬美元,公司經營場所為向他人租賃廠房。由于資金運作困難,該公司于2013年12月初停業,后眾多債權人陸續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嘉善法院共受理被執行人的各類執行案件72件,執行總標的近524萬多元。
由于被執行人無履行付款方案,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辦公用品、機器設備、庫存材料等資產委托評估,并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變賣)得款446980元,但拍賣資產所得款項在扣除工人工資及其他優先支付費用后,遠不足清償剩余債務。
2014年5月30日,申請執行人之一的海鹽某廠以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資本出繳義務為由,向法院提交了限制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簡某、董事廖某離境申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執行人所提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于2014年6月5日依法作出限制出境執行裁定書,并向兩名案件當事人簡某、廖某進行送達。
2014年7月9日,簡某、廖某對限制出境的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當月17日,法院聽證后駁回異議人簡某、廖某的執行異議。后簡某、廖某又向嘉興中院提出復議也被駁回。但復議被駁回后,簡某、廖某繼續以身體疾病需要回美國治療,及家中親屬重病需要回國探望等各種理由,要求法院解除對他們的限制出境措施。
對此,嘉善法院始終耐心地向簡某、廖某做解釋工作。2015年8月初,已2年沒有回家的簡某、廖某開始主動聯系法院,要求與各債權人協商處理在法院的所有欠款案件。
最終,簡某、廖某通過自籌資金,與所有債權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履行了全部付款。嘉善法院立即作出裁定解除了簡某、廖某的限制出境措施。離開法院時,廖某說:“今年終于可以回家過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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