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張詩韻) 1月9日,荔灣區法院對陳某峰、鄧某民等14人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對14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9年至1年8個月不等。
據法院查明,1998年開始,同案人陳某偉(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糾集同案人陳某明、萬某芝、朱某、鄧某權(均另案處理)等人及被告人陳某峰等14人,在荔灣區通過開設經營廣州家福酒家有限公司、廣州市尚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色Ⅱ酒吧、廣州市荔灣區夜宴酒吧等餐飲娛樂場所,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形成了以同案人陳某偉為組織、領導者,以陳某峰、鄧某民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王某榮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查,由陳某峰負責管理以鄧某民等人組成的“內保”隊伍,與由被告人樊某伯等人擔任的駐場保安人員,共同為該組織提供暴力協助,維護場所秩序。被告人王某榮等人在上述餐飲娛樂場所負責經營管理,并在該組織人員采用暴力手段毆打他人后或負責調解及賠償事宜;或提供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阻礙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妨害司法公正。該組織在上述區域內還實施了盜竊、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為所欲為,為非作歹,稱霸一方,在荔灣區芳村區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經濟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荔灣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組織所處的層級、地位及作用,依法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陳某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7萬元;鄧某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7萬元;其余人員法院也根據其所犯罪行依法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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