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程丹
昨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實現了與此前“18號文”的有效銜接,是監管層在維護市場穩定和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保證市場有序減持兩者之間尋找的契合點。
因《減持規定》中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這也就意味著1月份不存在大股東在二級市場瘋狂減持的情況。
二級市場減持存限制
2015年年中的股市異常波動,迫使證監會在當年的7月8日出臺了穩定市場的“18號文”,其中,明確暫停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了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因“18號文”效力僅為半年,在該公告時間到期、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的情況下,證監會出臺了《減持規定》,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則主要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不僅為防范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而且還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同時,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影響。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從2014年年初到2015年年中大股東和董監高從二級市場的實際減持數據來測算,若實行三個月內二級市場減持數不得超過總股份的1%,那么將有77%的股份不會被減持。同時,2014年全年,大股東和董監高通過各類途徑實際減持總額為2000億元,占全市場流通市值比例為千分之七點三。
“此安排主要考量到中小投資者主要是二級市場參與集合競價交易,為了避免減持對二級市場造成指數波動,因此控制了大股東的減持總數。”業內人士表示,但為了保留減持通道,讓產業資本退出通道暢通,則對機構參與較多的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不做限制。據了解,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的參與門檻較高,且交易均在收市后完成,并不會對股指造成明顯影響。
一則模擬數據顯示,2014年大股東或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而進行的減持總量占到總減持規模的六成以上,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不及總減持規模的40%。
此外,《減持規定》還明確了“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此前已披露預減持的上市公司無疑需要重新制定公告,按照新規則進行減持數量和時間的調整。”業內人士指出,這也就意味著1月份不存在大股東在二級市場瘋狂減持的情況。
證金公司不會退出
《減持規定》中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并且,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同時,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其中,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減持新規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對于提前15天披露預減持公告,隨后又改變減持主意的大股東或董監高,業內人士指出,這一情況監管層允許存在,但大股東或董監高需及時向市場發布公告作出改變主意的說明,以接受監督。
證監會表示,《減持規定》出臺后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臺《減持規定》,并不意味著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后,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范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滬深交易所將于近期陸續出臺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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