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網訊郭綿慶、李倩、記者周再奔報道:1月1日,手機江西網記者獲悉,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原告傅某(男)與被告巫某通過網絡相識相戀,后因生育問題多次發生矛盾,感情破裂難以維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法院近日判決準許離婚。
據了解,2012年初,傅某與巫某通過網上聊天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后同居。2013年9月12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居住在南昌縣八月湖路某住宅小區。婚后雙方感情尚可,巫某曾因故兩次懷孕并流產。之后雙方到江西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診斷為雙方一條9號染色體臂間倒立,因傅某提出離婚,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后巫某離開居住的小區并分居。2014年4月13日,因巫某強行進入住所拿走一些物品,傅某為此向當地派出所報警。2014年8月下旬,雙方家屬再次發生激烈沖突并為此報警。
法院查明,巫某與傅某在婚姻期間無共同購置的房產。但傅某父親于2014年2月26日去世,遺留有多套房產,巫某認為部分繼承遺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要求對該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確認。針對巫某提出的離婚后無房居住的問題,傅某表示不同意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因生育問題多次發生激烈矛盾,且分居已久,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傅某在2014年9月曾提出離婚,雙方至今沒有和好,現原告傅某再次通過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巫某的婚姻關系,反映出雙方已無和好可能,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但考慮到被告巫某離婚后無房居住且需重新就業等生活困難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關于“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規定,法院酌定原告傅某給予被告巫某三年的住房過渡補償費即40000元;
被告巫某辯稱原告傅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其父親的遺產,應當對該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確認,但原告傅某于2014年5月6日經公證處公證,放棄其享有的對其父親名下遺產份額的繼承,因原告傅某并未繼承、取得父親的遺產,法院因此對被告巫某的意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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