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警發布的信息稱: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交通協管員勸阻、報告機動車涉嫌違法停車行為管理工作措施,采取“勸阻和取證報告”的方式,即交通協管員對接到民警指令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涉嫌違法停車行為進行告知并拍照取證(對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交通協管員填寫并在駕駛室左前門玻璃粘貼“昆明交警支隊交通協管員違法停車告知單”后,使用照相機進行拍照,固定證據),相關證據經協管員所在大隊審核通過后向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發送手機提示短信。此項措施實施的范圍以昆明主城區交警一至十大隊轄區內的“禁停街”、“文明交通示范路”以及各條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道路為主。昆明交警強調,該措施是固定和保全違法證據的手段,并非是一種處罰措施。
但該舉措一公布就引發了較大爭議,如一些市民質疑“平時路上就只見協管員不見交警”“交警偷懶”“協管員有何權力取證”等。
對此,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執法行使主體是警察,《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更明確規定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等?!安杉瘓D像屬于調查取證,是一項核心的執法內容。”他說,對于違章停車而言圖像記錄是核心證據,因此,協管員采集圖像等于變相執法。
李春光還質疑,交警隊對協管員采集圖像的所謂“審核”令人疑惑:交警不去現場就無法確定車停在哪里、停放位置是否屬于禁停區域,但如果每個圖像都由交警到現場確認,這樣的警力為何不直接去采集圖像?如果不對每個圖像都審核,這些未經審核的“證據”又如何作為有效證據進行執法?此外,即便交警事后去了現場,違停車輛也可能開走了,又如何“確認”?“按照這個邏輯,以后抓賭、抓醉駕都可以派協管員了?!?p>法律人士分析,如今行政訴訟的門檻現在越來越低,行政機關被訴的風險和概率越來越大。行政機關有必要在“創新”中增強“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法制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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