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機制將約束每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主體失信的成本將急劇增加。
日前,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22家單位聯合簽署《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動約束和懲戒,有效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
《備忘錄》共6個部分,明確了聯合懲戒的對象、懲戒措施、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規定了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結果的反饋機制,具有懲戒范圍廣泛,法律依據充分,懲戒措施有效等特點。
從聯合懲戒的對象看,包括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上市公司收購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的交易各方,以及這些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責任主體。《備忘錄》中還專門明確提出,懲戒對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主。
同時,對于公眾性與上市公司相似的公眾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債券發行人、擬上市公司等,參照關于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聯合懲戒措施辦理。
從懲戒措施看,《備忘錄》圍繞融資、投資、股權激勵、日常經營等商事活動,規定了16項懲戒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成本直線上升,以達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目的。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備忘錄》實施后,22家單位通過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動約束和懲戒,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聯合約束等手段,有效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實現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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