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8日公布。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具有幾大看點,一是強調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屬性,而非信用中介;二是網貸機構將施行備案制,不設注冊資金門檻;三是強調事中事后監管,但這一職責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強調信息中介屬性
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被認為是網貸行業風險暴露頻繁的重要原因。《辦法》相對應做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辦法》對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做了明確的定義。值得關注的點是,《辦法》和此前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一致,明確將網絡借貸定性為民間借貸,同時強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考慮到網貸機構處于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突出事中事后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事件頻發的當口,《辦法》對于網貸機構的設立仍給予了寬松的入口。《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并未設立注冊資本金門檻。
據相關人士透露,擬定征求意見稿之初,原擬實行審批制,但審批制又與現行行政審批改革精神不一致。
不過,為防范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要求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于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
拍拍貸相關負責人說,雖然《辦法》沒有注冊資本金要求,但必須和商業銀行直接開展用戶資金存管的門檻實際上更高,因為銀行對存管業務方的選擇還是很謹慎的,這也意味著小平臺未來生存空間不大。
另外,《辦法》指出,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辦法》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后備案,并分類管理的規定,屬于事后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利于行業的創新和發展,而事中事后的監管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而這被認為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楊東認為,在缺乏門檻限制的情況下,大量的P2P平臺在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即可運營,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受到挑戰。不僅應當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同時還應多加強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
根據《指導意見》和關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目前《辦法》明確工信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等。
另據消息,在《辦法》正式實施后,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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