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在標準化考場進行、嚴禁自帶文具、網上同步巡考……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5年12月26日~28日舉行,省招生辦昨日發布致考生的一封信,提醒考生誠信應考,組織作弊、替考代考等行為將觸犯《刑法》,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鄭州晚報記者 張競昳
考試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場
據悉,為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我省考試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實施,所有考場都配置身份驗證終端、手機屏蔽儀、金屬探測器和視頻監控攝像。毎場考試都要對每位考生所攜帶物品進行檢查,進行“指紋、身份證、照片”等信息的驗證比對。嚴禁自帶文具。
省招生辦新聞發言人陳大琪介紹,此次考試將實行網上巡查、各考點視頻監考,全國實行“網上同步巡考,多雙眼睛督考”的監督機制。全省每個考點都設立有公安勤務室,對替考“槍手”、通信工具作弊分子及擾亂考試秩序人員,當即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違規違法行為舉報電話:
教育部考試中心010-82520029,
河南0371-68101612。
組織或參與作弊,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把考試作弊列入刑事犯罪,明確相關考試作弊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介紹,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范圍很廣,不是僅僅指組織考生作弊。組織家長、監考人員或者相關輔導教師參與作弊的,也是組織作弊。
另外,“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協助組織作弊行為)的”中的“其他幫助”,包括為組織者運送作弊學生,安排替考者住宿,為被組織的考生、家長或監考人員傳遞與作弊有關的紙條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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