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沒遷女兒戶口 被判賠兩萬
原房主稱買主口頭承諾可不遷 法院認為無法采信
(記者林靖 通訊員逸揚)因買房后,原房主王先生女兒的戶口6年都沒遷出,路先生近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違約金。但王先生聲稱曾告知女兒要考學不能遷戶口,路先生口頭答應了。那么原戶口究竟該不該遷出?算不算違約?今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支付2萬元違約金。
據路先生稱,他與王先生于2009年5月9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王先生位于馬甸的房屋,價款50萬元,后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取得房產證。雙方合同約定:買方應在過戶后10日內將原戶口遷出,逾期10日未遷出,應付違約金。“然而直到今天,我數次與王先生聯系,希望他遷出戶口,但他態度蠻橫,拒絕遷出。”路先生認為王先生嚴重違約。
“我女兒當時在上初中,所以我曾告訴路先生:我女兒馬上要中考,之后還要高考,戶口可能對中考有影響,不能遷出。”庭審過程中,王先生雖承認他女兒的戶口一直未遷出,但聲稱簽合同后,曾跟路先生提過女兒要考學的事,路先生口頭同意了,可暫時不遷出王先生女兒的戶口。不過,當時雙方并未對書面合同進行變更,也沒約定戶口最終遷出時間。“我女兒中考后,前年又參加高考,現在成年了。”王先生表示可協助讓女兒遷出戶口,但前提是對方得再給其20萬元。此外王先生還提出,路先生從2009年開始就多次聯系他,但一直沒起訴,所以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合同中對戶口遷移的約定合法有效。雖然王先生主張路先生曾口頭承諾其女兒的戶口可不遷,但他提交的錄音中,路先生僅提到可暫時不遷,所以法院對王先生這一抗辯無法采信。
至于王先生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無法支持。因為王先生女兒的戶口在訴爭房屋上是一個持續狀態,即便路先生曾對此予以容忍,也不能否認路先生有權請求王先生遷移戶口。王先生未能履行戶口遷移的義務,已構成違約。考慮到路先生并未因此遭受實際損失,而且他同意王先生過兩年遷出女兒戶口,路先生主張1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明顯過高。最后,法院判決王先生給付路先生2萬元違約金。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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