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仁鳳于2001年9月到云南昭通市巧家縣朱某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點左右,朱某發現幼兒侯某嘔吐、臉色發白、嘴唇紫紺、額頭和手發冷,馬上用摩托車帶侯某到當地農貿市場,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二人將侯某送到巧家縣人民醫院,但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后,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錢仁鳳認為園長朱某對她不好,遂生報復念頭,實施了投毒行為。因錢仁鳳未滿18周歲,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2年9月3日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鳳無期徒刑,錢仁鳳提出上訴后,云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錢仁鳳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云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高院認為,本案是否系毒鼠強中毒,毒物來源、投毒時間、投毒方式的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矛盾和合理懷疑,原判認定錢仁鳳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符,證據不足,故再審宣判錢仁鳳無罪。
審判長表示,錢仁鳳可以依法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22日 15 版)
作者:楊文明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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