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文|無界新聞記者 郭小為
12年前,郴州“1223”天湖爆炸案震驚全國。在2014年12月20日主犯周龍斌二審被判處死刑后,此案進入死刑復核階段,近日,周龍斌在看守所寫血書再“鳴冤”。
2003年12月23日,在湖南郴州天湖大酒店門口,一名身綁炸藥的男子走近當地礦主周兵元,炸藥隨即被遙控引爆,兩人當場被炸身亡,多名路人受傷。此案隨后引發震動,并被指為轟動全國的“郴州官場腐敗窩案”的導火索之一。
一波三折之后,時至今日,這起混雜了“驚天兇案”“礦權紛爭”“家族交惡”“司法纏斗”“官商窩案”等元素的爆炸案仍未完全塵埃落定。
昔日被稱為“臨武首富”的周龍斌,與受害人周兵元同為郴州臨武當地的礦主,兩人因礦爭已結怨多年。案發后,受害人周兵元的家屬持續發聲,周龍斌則大多以爆炸案的“幕后導演”形象出現。
隨著死刑復核結果公布時間的臨近,周龍斌再次喊冤申訴。
進入死刑復核階段
二審判決書顯示,湖南省高級法院認定,周龍斌為報復周兵元,重金雇傭蘇加利(爆炸案另一涉案人,已被執行死刑)請人實施藥功(當地類似于詛咒、蠱毒之類的迷信活動。編者注)謀害周兵元,致周兵元被蘇加利用遙控爆炸手段炸死,周龍斌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
湖南省高級法院認為,鑒于周龍斌要報復的對象為特定的周龍斌,對蘇加利使用爆炸手段謀害周兵元無明確的主觀認識,對蘇加利為隱瞞犯罪臨時起意將共同作案人陳建文一起炸死更無主觀認識,周龍斌沒有爆炸的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爆炸罪。原判對周龍斌的定罪不當,應予糾正。湖南省檢察院提出對周龍斌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最終,2014年12月20日,周龍斌被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早在一審宣判后,周龍斌當庭提出異議,提起上訴。彼時這一“喊冤”招來一片驚愕,受害人周兵元的妻子和親屬紛紛指責,庭內一片混亂。
案件隨后進入最高法院死刑復核階段,結果尚未作出。在此當口,其代理律師稱,2015年12月4日,周龍斌在被羈押的郴州看守所里寫下血書:“五載鐵窗含血淚,冤情何日見蒼天。”
當日的《會見筆錄》顯示,周龍斌稱,“我和周兵元家有矛盾,但我絕對沒有殺人的想法和勇氣。天湖爆炸案前半年蘇加利和我沒有過任何聯系,而且我也不想和這種小流氓聯系。……我和周兵元從小也是朋友,我有什么理由去要他的命啊,我和他是朋友還是親戚。就因為一個藥功的借口,被蘇加利騙了命,坐了牢,我們兩方都是受害者,但是認為是我指使蘇加利殺了周兵元,我實在太冤了。”
這并非是周龍斌第一次“喊冤”。早在一審宣判后,周龍斌當庭提出異議,提起上訴。彼時這一“喊冤”招來一片驚愕,受害人周兵元的妻子和親屬紛紛指責,庭內一片混亂。
三份《律師意見書》
自2015年1月起,周龍斌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后提交三份《關于周龍斌故意殺人一案不應核準死刑的律師意見書》,建議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意見書提出,二審判決認定的“周龍斌雇傭蘇加利以爆炸或同等性質的手段殺害周兵元”這一關鍵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判決書所列認定依據完全沒有客觀性證據,所依賴定罪供述有非法取證的可能,且事實上部分被二審法院排除,即使如此所依賴的蘇加利供述也系孤證且已當庭翻供,“一份死刑判決,所依賴的僅為不斷反復的同案書面供述,顯然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意見書稱,周龍斌現有庭前及當庭供述不能證明其實施了“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行為;蘇加利的庭前供述是本案中唯一證明“周龍斌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證據,但蘇的供述系孤證,蘇加利還存在當庭翻供、經常做虛假表述且在案件中與周龍斌有利害關系等問題,不應采信其供述;爆炸前后支付錢款的行為并不能得出“周龍斌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唯一結論。
另外,意見書稱,蘇加利案一審判決顯示:“蘇加利是在周龍斌的巨額酬金誘惑下,積極主動實施了爆炸犯罪,而非受人教唆”;周龍斌案二審判決顯示:“(周龍斌)對蘇加利使用爆炸手段謀害周兵元無明確的主觀認識”。
不過,周龍斌案二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周龍斌為報復周兵元,重金雇傭蘇加利請人實施藥功謀害周兵元,致周兵元被蘇加利用遙控爆炸手段炸死,周龍斌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背后:“郴州官場腐敗窩案”
天湖爆炸案之所以如此轟動,除了案件本身的驚奇和惡劣之外,還與此后不久震動全國的“郴州官場腐敗窩案”緊密相關。
天湖爆炸案發生幾天后,郴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肖鵬金在同城的賓館被殺害,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進入案件調查者視線。
此后,包括李樹彪,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樊甲生,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曾擔任過郴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的湖南省國資委原黨委書記周政坤等一大批官員被查處。這起窩案共牽涉160余名黨政官員和商人,部分涉及礦產資源腐敗,涉案金額從幾百萬元到上千萬元,乃至上億,震驚全國。
天湖爆炸案被認為是窩案爆發的導火索之一,天湖爆炸案被指受后來被查處的曾錦春的操控。不過,周龍斌在2015年12月4日的律師會見中自辯,坊間稱他是曾錦春的干兒子屬于謠言,他與曾錦春并不相熟。
2004年9月,周龍斌被抓,在2005年11月卻被郴州市檢察院以不起訴的方式釋放。 期間具體過程,根據2008年11月25日長沙市中級法院判決,2005年5月,天湖爆炸案移送郴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周龍斌的辯護律師黑子林、生意合伙人周辛建、好友黃成光受周龍斌之妻周云飛委托分別找到郴州市檢察院第一副檢察長陳瑤云,請其為周龍斌幫忙。陳瑤云收受黑子林經手所送180萬元,周辛建經手所送165萬元,黃成光經手所送60萬元。陳瑤云分別予以答應后,伙同另一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徐望實將該案的具體案情、證據狀況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告訴了黑子林、周辛建等人,并在郴州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及郴州市委政法委協調會上提出周龍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意見。2005年11月10日,周龍斌被郴州市檢察院決定存疑不起訴。
之后,2007年1月湖南“兩會”開幕第一天,湖南省委高層做出復查批示。2007年2月2日,湖南省檢察院向郴州市檢察院發出《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認為周龍斌等人涉嫌以爆炸方式故意殺人,基本犯罪事實存在。同年2月16日,徐望實與律師黑子林同日被捕。2月17日,周龍斌成為公安部A級通緝犯,潛逃的陳瑤云則于3月中旬被捕。
附:“周龍斌故意殺人案”時間表
2003年12月23日,湖南郴州天湖大酒店門口發生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與周兵元當場身亡。
2004年9月11日,周龍斌被抓捕并刑事拘留。此前,實施爆炸的同案人蘇加利已被抓獲。
2005年11月10日,郴州市檢察院發布 《郴檢刑不訴字[2005]7號不起訴決定書》,周龍斌走出看守所。隨后,郴州官場發生“地震”。
2007年1月30日,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復查。2007年2月17日,公安部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5萬元緝拿周龍斌。
2011年7月29日,潛逃多年、改名換姓的周龍斌在湖北房縣被捕。
2012年8月1日,湖南郴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周龍斌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龍斌當庭表示不服,后提出上訴。
2014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周龍斌的涉案罪名由爆炸罪改為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目前,最高法院正就周龍斌故意殺人案進行死刑復核。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