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江西人王某、黃某等4人于2012年至2014年,以出賣為目的,先后多次從江西省境內收買新生嬰兒,再攜帶嬰兒乘坐陶某等出租車至龍泉市,并由龍泉籍女子季某聯系買家進行販賣。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黃某參與販賣10名女嬰,季某居間介紹拐賣女嬰9名,此外,李某單獨販賣一名男嬰,共計有11名嬰兒被先后拐賣。
2014年8月4日,王某、黃某攜帶一名女嬰乘坐陶某的出租車,再次來到龍泉販賣,被群眾發現并舉報,后被龍泉市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此后,其他3人陸續歸案。
王某等人自稱這些女嬰的家人無力撫養,自愿出賣,而購買女嬰的這些家庭,基本上都是因為夫妻多年不孕,想通過領養小孩來圓自己的育兒夢。
據了解,本案中被販賣的嬰兒多數無法查明來源,因此大部分沒有找到親生父母。此外,被販賣的女嬰中有一對雙胞胎,被販賣給了龍泉不同的家庭,其中一名女嬰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收買父母自愿出賣的嬰兒后轉賣營利的,也構成拐賣兒童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此類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黃某等4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販賣兒童而居間介紹,從中牟利;被告人陶某明知王某、黃某販賣兒童而駕駛車輛幫助運送,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結合各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法院判處王某、黃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季某、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5千元至5萬元不等。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作者:陳曉波 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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