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臨縣國土資源局將手續不齊全的一塊地以手續齊全的另一塊地的名義公開出讓,三年后要求開發商補繳800余萬元土地出讓差額費用遭拒,致1500余戶主無法辦理房產證。圖為還未開發的5號地。 李娜 攝
因臨縣國土資源局將手續不齊全的一塊地以手續齊全的另一塊地的名義公開出讓,三年后要求開發商補繳800余萬元土地出讓差額費用遭拒,致1500余戶主無法辦理房產證。圖為臨縣政協主席薛全清手繪5號地和11號地位置圖。
因臨縣國土資源局將手續不齊全的一塊地以手續齊全的另一塊地的名義公開出讓,三年后要求開發商補繳800余萬元土地出讓差額費用遭拒,致1500余戶主無法辦理房產證。圖為臨縣國土資源局出讓5號地的合同。 李娜 攝
中新網呂梁12月4日電 題:山西臨縣“套牌”出讓土地 1500余戶主難辦房產證
作者 李娜
近日,山西省呂梁市臨縣新城崇文苑項目小區多名居民反映,2009年,臨縣國土資源局將手續不齊全的一塊地以手續齊全的另一塊地的名義公開出讓,三年后,臨縣國土資源局要求開發商補繳800余萬元的土地出讓差額費用,遭到開發商拒絕,致1500余戶主無法辦理房產證。記者日前往臨縣調查了解此事。
臨縣臨泉鎮勝利坪村村民辛淡梅的生活突然陷入泥濘中。2015年11月23日,辛淡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12年,她住進了臨縣鳳凰街西側崇文苑項目國洋怡都小區。這處120平方米的房子花了她30多萬元,其中包括20萬高利貸。她原本打算領到房產證后,向銀行低息貸款。但直到現在,她都領不到房產證,只能靠打工償還每月高達2000元的利息。
和辛淡梅同樣遭遇的還有住在崇文苑項目怡都小區和崇文苑小區所有商戶和住戶,大約1500多戶。他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拆遷后的農民,失去土地,背負高利貸,只能靠打工支付高昂的利息。
這場混亂開始于2009年。據一份臨縣國土資源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顯示,2009年,臨縣國土資源局以3620萬元價格,將位于臨縣城南新區鳳凰街“2008-005號宗地”(以下簡稱為5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呂梁遠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安房地產)。
不過,背后的開發商另有其人。據一份聯合開發協議書顯示,遠安房地產為臨縣臨泉鎮勝利坪村李文藝提供有效、合法的開發營業證和資質證,并成立“呂梁遠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縣崇文苑小區項目部”,由李文藝擔任該項目部經理全權負責該項目。該項目部按總投資成本的1.5%上繳遠安房地產管理費。項目盈虧由李文藝承擔。遠安房地產不參與利潤分配。
而根據李文藝與同村村民楊五生的協議書,兩人共同開發這塊土地,楊五生向李文藝支付1207萬元,開發總面積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李文藝開發。項目建成后,楊五生為自己開發的小區命名為“國洋怡都小區”,李文藝開發的小區仍叫“崇文苑小區”。
楊五生說,拍賣成功后,臨縣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曾帶領他們前去5號地現場觀看,位置在鳳凰街西側。而根據臨縣建設局2010年2月8日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顯示,臨縣崇文苑小區確實位于臨縣城南新區鳳凰街西、廣場南。
然而,2012年,他突然被臨縣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告知,他所開發的這塊土地實為“新城—11號宗地”(以下簡稱為11號地),真正的5號地位于鳳凰街東側,兩塊土地隔著鳳凰街對望。
針對兩地置換原因,楊五生說:“原來5號地省里已批復,但地面有建筑,致使出讓方無法交付土地。而11號地具備建設條件,但省里沒有批復,不能掛牌出讓,所以出讓方只能以這塊有手續的地的名義賣那塊手續不全的。”
而據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2012年9月26日印發的《新城-11號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方案》記載,11號地位于臨縣城南新區鳳凰街西側,宗地來源為《關于臨縣二一第一批建設用地的批復》批準的建設用地,也就是說11號地在2009年出讓時并不具備“合法身份”。
對此,時任臨縣常務副縣長和臨縣新城開發指揮部總指揮、現任臨縣政協主席薛全清11月18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當時,對于臨縣新城開發的土地,是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分批批復,而先審批回來的那塊地(指5號地)涉及拆遷,暫時還不具備開發條件,而11號地已報批,但沒有拿到審批許可,也沒有建筑,考慮到不影響之后的工作推進,把指標進行調整。”
針對這種作法是否違反規定,他說:“當時,大家認為這個土地總量已經批回來,根據實際情況給兩塊地做調整,沒有突破所批的用地總量,并不違反相關規定。當時認為11號地會馬上批回來,想的太簡單了。”他強調,這個“靈活調整”屬于政府行為。
2013年,臨縣新城崇文苑項目“國洋怡都小區”交房后,楊五生開始辦理房產證,卻被臨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告知因兩塊宗地價值不同,需要補繳840.89萬土地出讓差額費用,也就是說,他還需要補繳其中的三分之一約280萬元左右,遭到楊五生的拒絕。而臨縣新城崇文苑項目“崇文苑小區”的居民同樣無法辦理房產證。
楊五生認為,這種置換土地的行為違背合同,“我們競得5號地使用權,但出讓方無法提供這塊地,根據合同第37條規定,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
他表示,臨縣國土資源局應取消800余萬元的土地出讓價差額費,盡快完善國土部門、住建部門的審批手續,取消由此產生的罰款事項,并盡快辦理相關產權手續。
對于,臨縣國土資源局要求補繳800余萬元,薛全清說,他早在2010年9月、10月左右就不再擔任臨縣新城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并在2011年擔任臨縣政協主席,對后續事項并不清楚。
針對補繳800余萬元和住戶何時能辦理房產證,記者于2015年11月20日、23日兩次前往臨縣國土資源局采訪局長郭奇,均被告知郭奇請假。此后,記者分別給臨縣縣委書記張建國和臨縣縣長李雙會發短信陳述采訪請求。隨后,臨縣新聞辦主任楊秀春給記者發短信回復稱,臨縣縣長李雙會讓她為記者聯系采訪相關部門,但臨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郭奇生病請假,她無法聯系到對方。
12月3日,楊秀春在電話中告知記者,郭奇仍舊在住院,聯系不上,對于事件進展,她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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