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警方近日破獲一起特大地下錢莊案,涉及金額4100余億元。這是迄今為止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件,也是全國首例通過NRA(非居民賬戶)實施資金非法跨境轉移的新型地下錢莊案件。
地下錢莊的出現,不僅因其涉及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影響公民資金、信息安全,也因不明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極易擾亂國內金融秩序。筆者認為,打擊地下錢莊,需堵好“前門”和“后門”。
銀行作為金融流通的前臺,若能在平時的業務過程中,及時發現資金異動,并向有關部門舉報,則可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這需要提高網絡交易軟件的技術含量與后臺審計的能力。
打擊違法者還得關好“后門”,讓犯罪分子不能游離于法網之外。目前,打擊“地下錢莊”的法律障礙依然存在。
一方面,非法交易金額難認定。“地下錢莊”交易資金劃撥大多在境內外同時進行,境內外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差異,導致涉案金額難以真實評估。
另一方面,罪與罰并不相適應。目前,我國對“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理,力度較輕。此外,“地下錢莊”涉及的上游犯罪種類眾多,定罪不同,難免打擊畸輕畸重。
筆者認為,應將“地下錢莊”納入反洗錢法律體系之中,讓金融部門直接參與。還應提高“地下錢莊”違法犯罪的成本,使其罪刑相當。(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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