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業大學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10月29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教師王成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案,湖南省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長沙市人社局)第四次敗訴。至此,該案歷經兩輪一、二審共四次判決, 長沙市人社局全部敗訴。
去年5月15日,王成課后約其學生在學校籃球場附近指導畢業論文,等候間隙參與打籃球,不料卻在籃球場上猝亡。長沙市人社局對王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死亡的決定,其妻謝穎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一、二審均認為應當認定王成為工傷死亡,并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認定。但長沙市人社局卻再次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謝穎也再次訴至法院后,法院一、二審再次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敗訴。負責二審的長沙市中院還指出,長沙市人社局前后兩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11月15日,謝穎的代理律師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即便長沙市人社局這次再度敗訴,結果可能并不樂觀,“人社局還可能再一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死亡的決定”。
11月19日,澎湃新聞致電長沙市人社局的代理律師趙亞飛,她提供了人社局法律顧問林先生的電話,但林先生表示自己不能代表人社局發表觀點。
澎湃新聞又致電長沙市人社局工傷認定調查及審查部門,一位女工作人員稱,負責王成案子的工作人員正在出差,“你可以明天再打電話來問”。王成老師當初約學生指導論文的籃球場,如今已建起了高樓。
籃球場上突然猝亡
2015年11月15日晚,謝穎打開丈夫王成生前用過的手機,開機顯示日期還是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這天的15時30分,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教師王成按學生們的要求,課間沒有休息連著上完兩節《中國當代文學》課,才走出教室。這比正常下課時間提前了十分鐘。
“怎么沒看到你?到五教樓前籃球場找我。”2014年5月15日15時34分,王成在七號教學樓下沒有等到自己的學生,發出了生前最后一條短信,將會面改在了五號教學樓前的籃球場。
兩天前,王成短信讓這位學生“周四下午三點半在七教樓門口,將論文初稿打印一份交我”。
時年43歲的王成身高一米八,高中時還是籃球隊隊員。2015年11月15日,謝穎告訴澎湃新聞,五號教學樓前的籃球場,是王成每天回家必經之路。“他不抽煙,不喝酒,身體一直很好,唯一愛好就是打打籃球”。
6分鐘后,不幸發生了。2014年5月15日15時40分左右,王成在等待學生時,打了幾下籃球后,突然倒在了籃球場上。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呼吸心跳驟停。
謝穎說,王成年少喪父,出事前母親又剛過世不久,每日備課熬夜時常睡眠不足,工作、精神壓力很大。
時至今日,在謝穎看來,能不能拿到工傷保險賠付金已不重要,“我要還他一個聲譽,他是在工作崗位上倒下去的”。王成一家三口照片。
工傷認定爭議
2014年6月18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向長沙市人社局遞交了王成死亡工傷認定申請。一個月后,長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4)002號】。
為謝穎義務代理該案的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王成當時是否在工作崗位的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長沙市人社局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寫道,“王成是在工作時間無異議,此案的焦點在于王成是否是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王成老師當天約好學生指導畢業論文,但學生在約定的時間到達約定地點后,并沒有看到王成老師出現。王成老師突發疾病時是在學校操場打籃球,所以王成老師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長沙市人社局還認為,王成參加的打籃球活動并非學校組織而是自發行為,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局遂對王成作出“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
謝穎說,王成在學校內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卻因在等待學生的短短幾分鐘時間,參與打了一會籃球,就被認為是不在工作崗位,不被認定為工傷,自己無法接受這個認定。
2014年9月9日,謝穎提起行政訴訟,將長沙市人社局訴至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法院。
長沙市人社局決定書被撤銷
2014年10月14日,芙蓉區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時表示,王成是本校教師,王成在學校籃球場等待接受其指導畢業論文的學生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該認定為工傷死亡。
長沙市人社局辯稱,王成系在學校參與打籃球時突發疾病死亡,王成參與打籃球并非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組織的而是王成的自發行為。王成突發疾病的地點籃球場,也不是王成的工作崗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
芙蓉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王成作為在校老師,在校授課以及指導學生畢業論文寫作均是職責范圍。老師指導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的時間和地點一般由指導老師與學生自行確定,并無固定時間、地點,具有隨意性、不確定性。王成在與學生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候該學生時打籃球,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該時間和地點應為王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最終,芙蓉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該局對王成家屬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長沙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2015年1月12日,長沙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長沙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成在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屬于人之常情,可以認定其在發病時仍在工作崗位的事實。
法院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敗訴的四次行政判決書。
長沙市中院稱,長沙市人社局前后兩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長沙人社局再次作出同樣決定書
長沙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下達兩個月后,長沙市人社局對王成死亡一事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由于王成并非體育老師,打籃球非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且‘打籃球’亦非與其指導學生論文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故王成此時正在從事與教學任務無關的活動,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
謝穎不服上述決定,于2015年5月22日再次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以同樣的事實,基于不同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進入到第二輪訴訟程序中。
長沙市人社局再次在一、二審中敗訴。
芙蓉區法院一審仍認為王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撤銷5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再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長沙市中院還特別指出,長沙市人社局前后兩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博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四次審理認為王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但在判決中,法院均是判處長沙市人社局對謝穎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這其實就是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博弈”。為謝穎義務代理該案的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解釋說,目前《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賦予人民法院工傷認定權。基于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能分工,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不具有合法性的,一般只能判決撤銷工傷認定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但實踐中,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對工傷實體要件的掌握上有差異,如果工傷認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各執己見,則可能出現“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判決撤銷再作同樣認定再判決撤銷”的循環“行政——訴訟”。
邢鑫認為,“在法院判決認為應當認定王成工傷死亡,長沙市人社局仍然無視法院判決,在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死亡的決定,是對司法權的蔑視和不尊重”。
邢鑫表示,本次二審后,如果長沙市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新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如拒不履行判決、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訪者要求,文中謝穎為化名)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