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項目負責人雷占友,為拿工程,向延慶縣教委原主任馬鐵鈴行賄10萬元,還與延慶縣新農辦原副主任趙文田騙取政府撥付的工程款數百萬元。《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房山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和貪污罪,判處雷占友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延慶新農辦原副主任趙文田因受賄和貪污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而此前,延慶縣教委原主任馬鐵鈴因受賄罪終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
商人作案 建筑公司負責人拉下兩官員
明日就是雷占友52歲的生日,這個生日,他將在監獄里度過。雷占友是北京市人,案發前為北京一建筑公司第三項目部的負責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房山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八九月間,雷占友為能拿到延慶縣教委管理的工程項目,在時任延慶縣教委主任馬鐵鈴的辦公室內,給馬鐵鈴一張銀行卡,內存10萬元。此后,馬鐵鈴指示延慶縣教委主管基建相關人員,在延慶縣西屯中心小學附屬幼兒園工程招投標中給予雷占友幫助,使雷占友掛靠的建筑公司中標該工程。
2012年8月,時任延慶縣新農辦副主任的趙文田未經招投標和集體決議,將延慶縣2011年新建翻建農宅名單交給雷占友,讓雷占友對其中未完成抗震節能單項保溫且愿意改造的農宅進行單項保溫改造。
2012年10月,趙文田授意延慶縣能源辦向雷占友撥付該項工程款,雷占友將1490戶新建翻建農宅抗震節能單項保溫工程量上報至延慶縣能源辦。能源辦工作人員審核發現,延慶縣四海鎮椴木溝村121戶和岔石口村211戶的施工內容,與雷占友掛靠的某建筑公司中標的一個項目重復,且岔石口村尚未施工。
工作人員向趙文田匯報,趙文田仍要求能源辦與雷占友掛靠的公司補簽合同,并申報工程款。
2012年12月,延慶縣能源辦撥付給雷占友掛靠的公司工程款1300萬元,包含椴木溝村和岔石口村外墻單項保溫工程款共計227萬元,該公司在扣除管理費后將工程款給了雷占友。
犯行賄貪污兩罪判1年七個月
在庭審中,雷占友承認行賄,但否認貪污。
他的辯護人表示,雷占友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他沒有與趙文田相互勾結,不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國家財產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重復套取工程款的行為,故其不構成貪污罪。
法院認為,雷占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且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行賄罪、貪污罪。鑒于雷占友的第二起犯罪事實屬犯罪預備,可免予刑事處罰。房山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雷占友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官員作案 委托賣房50萬房產80萬成交
現年58歲的趙文田是北京市人,大學文化。趙文田于2006年3月起任延慶縣新農辦副主任;2012年7月4日起任延慶縣新農辦常務副主任,負責管理延慶縣新農辦工作。
據了解,延慶縣新農辦系延慶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各項建設項目牽頭部門,負責整合、調動各部門的資源,統籌安排建設項目。
法院審理查明,趙文田的犯罪事實共三項,除和雷占友共同貪污的指控事實外,還有兩項。
2009年8月1日,延慶縣新農辦與某公司簽訂延慶縣2009年新農村建設路面硬化工程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該公司供應新農辦混凝土14.4萬立方米,單價300元。
2010年7月28日,延慶縣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與該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該公司供應延慶縣市政管委混凝土15.89萬立方米,單價290元。以上兩合同貨款的撥付文件有趙文田的簽字。2010年1月,趙文田要求該公司經理陳雷(化名)以80萬元的價格將他位于延慶縣的一樓房出售。
陳雷將趙文田的賣房信息告知某砂石料供應商康某,并承諾以后將在業務中對康某給予照顧,促成康某以8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產并過戶。經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房屋2010年2月市場價格鑒定為51.9萬元。
稱要買房向工程承包商“借”錢
2010年6月20日,某公司與延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簽訂延慶縣農民住宅節能保溫改造項目合同。合同總價款535萬元。延慶縣新農村建設服務中心于2010年12月30日給該公司結算工程款396萬余元,結算工程款有趙文田簽字。
2010年7月,趙文田找到該公司股東劉某,以買房需要用錢為由向劉某借款30萬元,后一直未還。
2013年8月,趙文田還款12萬元。根據趙文田家庭存款情況,他有能力償還。
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一審判10年
在庭審中,趙文田辯稱賣房屬正常交易,不構成犯罪。且他與劉某之間是借貸關系,自己沒有貪污。
法院認為,趙文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于趙文田與雷占有共同貪污屬于犯罪預備,可免予刑事處罰。
在案相關證據證實,趙文田指使供應商陳雷以明顯高于市場價的價格為其出售房屋,向與其主管單位有經濟往來的公司股東借款,有能力償還債務而并未償還,變相索取他人財物;伙同他人,編造虛假事實,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制造條件,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其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房山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趙文田有期徒刑十年;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相關判決 延慶縣教委主任受賄終審判7年
56歲的馬鐵鈴于2008年9月開始擔任延慶縣教育委員會主任,在延慶縣教育委員會下屬單位建設工程施工中,負責工程招投標工作。
2006年,馬鐵鈴為其子購買海淀某小區房產的過程中,通過請托京西北公司董事長唐某,只交納部分房款即辦理了入住手續。馬鐵鈴當時向唐某表示,剩余64萬余元房款過一段時間補交,但一直未交。
2009年八九月間,馬鐵鈴指使孟某在延慶縣永寧中學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對唐某兄弟參與競標的公司給予幫助。2011年10月15日,馬鐵鈴在購買延慶縣悅澤苑小區房屋過程中,向唐某索要100萬元。2012年六七月間,馬鐵鈴指使郁某,在延慶縣第一中學綜合樓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給予唐某兄弟幫助。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馬鐵鈴有期徒刑11年。馬鐵鈴不服上訴。二中院認為,鑒于馬鐵鈴親屬在二審期間能夠代為退賠全部受賄款項,其有一定悔罪表現,可減輕處罰并改判有期徒刑7年。
文/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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