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力。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