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公布了辦理重要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辦不了該找哪些部門。
今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不要再白跑了!居民身份證丟了,要辦理臨時身份證才能不耽誤乘機、取款、考試;辦理銀行貸款,要提供房產情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那么問題來了:這些重要的證明材料,哪些是公安機關辦不了的?又該找哪個部門辦理呢?今天,我們為大家列出了18條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轉發告訴身邊人。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