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于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